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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高新技術的產業現狀與稅收優惠政策的關系

時間:2024-08-25 01:03:32 好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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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高新技術的產業現狀與稅收優惠政策的關系

  內容提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關系到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比較脆弱的高新技術產業更加需要財稅政策的扶持。本文借鑒國外高新技術產業財稅優惠政策的經驗,針對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現狀,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高新技術產業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火車頭,是國民經濟實現產業結構升級、資源配置優化的關鍵力量。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雖然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增長率超過25%,但在整個國民經濟結構中依然十分弱小,與發達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更為嚴峻的是,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大多數不掌握核心技術和標準,只是進行一些低附加值的與高新技術有關的加工、組裝工作,自主開發能力和創新能力不強。基于高新技術產業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以及我國高新技術產業脆弱的現實,我國在稅收方面應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現狀與存在問題

  (一)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宏觀調整能力弱

  1·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缺乏針對性,政策效用不大

  一是稅收優惠政策目標不明確。我國現行科技稅收政策更多的是各項稅收優惠措施的簡單羅列,一些稅收法規因臨時性需要而倉促出臺,沒有總體上的規劃,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二是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導向機制尚不健全。一言蔽之,則是“重成果,輕轉化;重產品,輕投入;重結果,輕過程”。三是濫用稅收優惠。只要是高新區內的企業,不論其是否高新技術企業,都享受稅收優惠,并且高技術企業中的非高新收入和“四技”收入中的非技術性收入也享受優惠政策,使得一些企業不思進取,致使企業的創新活動難以長久地持續下去。

  2·稅收優惠方法直接化、單一化

  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在所得稅上,而很少涉及流轉稅,直接優惠較多,間接優惠較少,以至于稅收優惠的政策效果不太理想。

  3·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土政策,致使稅收優惠政策混亂,出現區域性差別。

  (二)現行增值稅制不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要求,加重了高新技術企業稅收負擔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開征此類增值稅主要基于財政上的考慮,然而其對技術產業的發展造成了很大的負而影響:其一,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規定,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造成重復征稅,從而使得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的高新技術產業稅負無形中加重了。其二,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制度,在目前增值稅范圍不廣、沒有普遍實行的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在很多時候難以取得有效發票進行抵扣。其三,無形資產和技術開發過程中的智力投入不能享受抵扣,這對于無形資產和智力投入比例高的高新技術產業來說,稅負也就大大增加了。

  (三)現行所得稅制度制約了高新技術產業的進一步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負擔比較重。我國稅法規定僅對軟件開發企業發放的職工工資可在稅前據實扣除,而對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則沒有這種優惠。實際上高技術企業的員工大多數是高學歷的人才,必須給其支付高薪,否則企業很難留住高科技人才。目前高技術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與一般企業相同,必然會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據對30家高新技術企業的調查,人均工資每年達3萬元—5萬元,占產品成本的19·6%,高出計稅工資每年6600元扣除標準的4-7倍。高新技術企業不僅要支付巨額工資費用,在繳納稅款時,還須補繳33%的稅款,致使企業稅負加重,企業實際利潤率下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不統一,影響了高新技術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內、外資企業分別適用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制與高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產生了政策交叉,給稅收征管工作造成一定的難度。同時外資企業的政策總體優于內資企業,不利于內、外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

  二、國外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健全與高新技術產業有關的稅收法律體系加快有關高新技術稅收方面的立法步伐,提高高新技術稅收法律的權威性,并創造條件盡快對高新技術稅收優惠實施單獨立法。我國應對一些已經相對成熟的條例、法規通過必要的程序使之上升到法律層次。另外從長遠角度考慮,國家應制訂完善促進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全面性的法律,并根據這一法律的要求,對目前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各種通知規定中的具體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歸納梳理,結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和經濟結構調整、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新形勢,對高新技術稅收政策實施單獨立法,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優惠的目標、原則、方式及其具體措施、范圍、審批程序等內容,消除現行法規之間矛盾、重復、龐雜與混亂的弊端,加強稅收優惠的規范性、透明性和整體性。另外,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應賦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稅收立法權,使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與中央和地方的發展戰略緊密結臺。具體講,應對改革開放以來的有關科技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過時的、不科學的或無法操作的應取消,相互矛盾的應調整,路子對頭但內容不具體或力度不夠的應充實提高;現行條文遺缺的應補充、增強。在此基礎上,制定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新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和產業升級要求的《稅收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化法》,統一和規范全國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化的稅收優惠政策。除軟件行業外,在新特藥、新材料、生物工程、基因工程、光電工程等領域,擴大企業科技創新和高科技產業化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

  (二)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體系按照《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國家對基礎性研究的資助不在限制之列,對產業基礎研究和競爭前開發活動不超過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補貼為不可控告補貼,按照協議精神,應該將政府對技術創新的支持定位于產業研究和競爭前開發階段,采取撥款和貸款貼息為主、稅收減免為輔的支持政策體系。將商業性研究開發稅收優惠作為高新技術發展政策的一個重要環節,切實制定鼓勵企業加大科技研究與開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加強風險投資培育,為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創造良性競爭的稅收環境。

  1·對創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我國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集中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具有產業和地域的雙重專項性補貼特征,為反補貼協議的補貼專項性限制原則所不允許。一般來說,各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尤其是新興企業都提供稅收優惠,但一般通過對小型企業稅收優惠的方式來實現,雖然目標是促進擴大就業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新興創業企業,尤其是科技型創業企業的發展,但沒有直接采用高新技術企業優惠的方式,從而不違反產業和區域的專項性限制原則。我國下一步要對現行的高新技術區域稅收優惠政策加以調整,使之逐步擴大到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的所有的小型創業企業,既不以園區內外為限,也不以產業技術含量為限,使其成為普遍化的稅收優惠政策,實現政策優惠著力點從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向普遍優惠政策的轉移。

  2·對創業企業股票市場的稅收優惠

  對于成長中的高新技術創業企業而言,由于缺乏上市條件,不能像成熟的上市公司那樣在股票市場進行股票或股權的交易,而風險投資者也無法抽回其風險投資資金。可見,國內風險投資運作的最大障礙在于缺乏有效的風險投資資金退出變71道,從而影響我國高科技產業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為此,要盡快建立“創業板市場”,一方面為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提供可能,另一方畫也為風險投資資金的退出提供場所,以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創業板股票市場更需要稅收優惠,應在證券交易稅方面對即將建立的創業板市場給予一定的優惠。

  (三)調整完善現行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制度,適應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增值稅方面的完善

  我國現行增值稅制度,屬于生產型增值稅,企業購進固定資產所負擔的進項稅款不能抵扣,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由于資本有機構成較高,稅收負擔就更重,客觀上減少了企業的可支配收入,直接影響企業科技創新和對高新技術研究與開發的投入,挫傷了企業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同時,生產型增值稅又導致購入固定資產的重復征稅,出口產品價格包含部分稅收在內,從而不能實現充分退稅,直接影響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因此,在高新技術企業和高科技產業,可率先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并同時允許抵扣外購的專利權和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和技術設備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金。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技術轉讓費,可按產品實際攤銷數額,從產品銷售收入中據實扣除,不計增值稅。高新技術產品中所含折舊部分的增值稅,允許在計算增值稅稅基時予以扣除。

  這樣,既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促進企業加大科技研究與開發投入,又不會過多地增加各級政府財務政策預算平衡的壓力。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現有的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高新技術稅收優惠的重點應從對企事業單位、科研成果轉向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與扶持,強化對企事業單位科技投入方面的稅收鼓勵措施,為保證稅收優惠的實際效果,應考慮建立科技投資項目立項登記制度,并進行跟蹤監督,根據國家的產業政策適時予以優惠。對最終成果不符合要求或將資金挪作他用的,必須及時取消其享受優惠的資格,追回所給予的優惠。其次,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現實的國情,調整對高新技術產業的具體稅收優惠方式,改變以往單純的稅額減免與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增加對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加速折舊、投資抵免、技術開發基金等稅基式優惠手段的運用。做到稅基減免、稅額減兔與優惠稅率三種方式相互協調配合,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具體做法包括:

  (1)對于使用先進設備的企業以及為研究開發活動購置的設備或建筑物,實施加速折舊,以加快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2)對從事科技開發的投資與再投資實行投資抵免政策,提高企業從事技術開發的積極性。

  (3)準許高新技術企業按照銷售或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設立各種準

  備金,如風險準備金、技術開發準備金、新產品試制準備金以及虧損準備金等,并將這些準備金在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第三,改變過去高新技術稅收優惠政策只注重區域性的狀況,統一開發區內、外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分企業的所在地區、部門、行業和所有制性質,對所有的科研單位與項目一視同仁,保證高新技術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另一方面,高新技術稅收優惠必須突出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計劃保持一致,確定重點扶持對象,優先鼓勵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轉化為生產力、并能使生產效率顯著提高的高新技術企業與科研項目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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