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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環境問題的解決中看公民社會的應有結構-基于百村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種推論
摘要: 在環保領域里,公民社會的兩類主體應當包括環境利益受到危害的社會公眾與從事環境保護的民間組織(ENGO).他們本來該作為并列的公民社會組分而存在,但在現實中,社會公眾雖然可以被賦予環境保護者的角色,且他們的參與在相關政策中極其重要,但是,由于他們代表環境利益時的組織能力不以與表達環境價值時存在漏洞,因而與理想的公民社會組分有一定的偏離.社會公眾的缺陷恰好能夠由ENGO的特點得到補償,作為環境價值與社會責任感的雙重持有者,ENGO有潛力成為一種輔助與引導社會公眾的精英性社會力量,并在二者間建立起合作型的公民社會結構. 作 者: 陶傳進 Tao Chuanjin 作者單位: 北京師范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研究所,北京,100875 期 刊: 學海 PKUCSSCI Journal: ACADEMIA BIMESTRIS 年,卷(期): 2007, (1) 分類號: X2 關鍵詞: 農村 工廠排污 社會公眾 環保NGO【從環境問題的解決中看公民社會的應有結構-基于百村調查資料分析的一種推論】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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