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法開墾濕地、草原案件法律適用中存在問題的調研報告
通過調查,非法開墾草原案件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一是非法開墾后將草原改為耕地.二是未經批準將草原改為林地、水產養殖等其他農用地.三是未經草原監管部門批準便將草原改為建設用地.四是其他非法開墾破壞草原問題.針對非法開墾濕地、草原案件,筆者提出相應對策及建議:一是應加強相關立法工作,對法律上存在的空白點應及時立法完善.二是應對違反<草原法>的處罰條款作出司法解釋,并予以量化.三是應對<行政復議法>中有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效予以調整,以體現保護草原生長的特殊性.四是應進一步加大處罰力度,提高行政處罰標準.
作 者: 武哲 鄧立軍 王慧 Wu Zhe Deng Lijun Wang Hui 作者單位: 大慶市人民檢察院,黑龍江,大慶,163311 刊 名: 大慶社會科學 英文刊名: DAQING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 2010 ""(3) 分類號: X37 關鍵詞: 濕地 草原 案件 建議【非法開墾濕地、草原案件法律適用中存在問題的調研報告】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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