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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003年,原告張麗(化名)與被告程華(化名)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04年10月1日兩人到當地鎮政府登記結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較好.2005年3月和7月,張麗兩次流產,2006年6月又因宮外孕手術切除了一根輸卵管,由此,夫妻關系開始惡化.2006年10月,張麗被檢查出患有腦瘤并在成都某醫院動了手術,住院期間花費醫療費用6.5萬余元,出院后遵照醫生的建議留在成都的舅舅家休養.這期間程華一直沒有去探望張麗,僅讓自己的父親送去醫療費1.2萬元,其余款項均是張麗從自己的親戚和朋友處借款支付.
作 者: 李素軍 作者單位: 刊 名: 四川黨的建設(農村版) 英文刊名: SICHUAN DANG DE JIANSHE(NONGCUN BAN) 年,卷(期): 2007 ""(9) 分類號: 關鍵詞:【夫妻間有法定的扶養義務】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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