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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和諧社會律師的價值取向
律師在實現法治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有些律師是和諧社會的和諧因素.只有當律師的價值取向在義與利之間、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之間、信念與責任之間、"訟"與"非訟"之間達成和諧時,律師才是和諧社會維護和諧的中堅力量.規約律師的價值取向,首先要求律師隊伍加強行業自律,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其次,司法機關、律師協會應該共同建立律師個人業務誠信檔案,對律師法律服務的信譽進行量化;最后,國家應該有條件地吸收優秀的律師從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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