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非遺視野下民間音樂的傳承與保護論文
論文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 民間音樂;古事音樂
論文摘要:“非遺”視野下展開的對民間音樂之傳承與保護的探討,應是我們每個人都應關注的問題。文章以山東新泰大譚村“古事音樂”的田野調查為基礎進行分析,提出了對民間音樂傳承與保護的幾點思考,以期讓更多的人了解民間音樂,引起人們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注。
隨著現代文明影響的逐漸深入,民間音樂的生存環境日益惡化,許多民間音樂品種瀕臨滅絕的邊緣。在此背景下,對民間音樂進行普查并探討其傳承與保護的具體策略之意義重大,搶救與保護人類的民間音樂遺產,以維護民間文化生態平衡。
一“古事音樂”概況
大譚村位于山東新泰市果都鎮境內,由明朝永樂年間山西棗強縣譚氏居民遷入此地聚居而成現在的村落。所謂“古事音樂”,即該地區群眾對秧歌音樂的統稱,稱“秧歌隊”為“古事隊”。秧歌最初是一種純粹的歌唱形式,后發展到獨立的民間歌舞表演。音樂一般有小場演唱、打擊樂和吹嗩吶等部分組成。用到的樂器有鑼、鼓、二胡、嗩吶等。內容以歌頌太平、揚善懲惡、兒女情長為主。由于各地語言、風俗習慣的不同,其表演形式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和豐富的區域文化內涵。
筆者曾就“古事音樂”的起源問題,探訪過當地居民。據本村民間藝人譚西風(1929-,田野調查中主要采訪對象)敘述得知,從其爺爺的爺爺就有傳唱,曾為縣令表演過。這些話雖不具有確定性,但可以說明當地“古事音樂”存在之久遠。由于史料記載的匱乏,現只能就所掌握的.資料對“古事音樂”的產生作一推測,筆者認為有以下三種可能:
其一,陜西甘泉縣出土的宋金時期的浮雕磚刻距今已八百多年,本村村民為明朝永樂年間由山西棗強縣遷入,所以推測當地“古事音樂”有可能是祖輩從山西老家帶來的。
其二,新泰地區民俗音樂形式多樣,方圓幾十里有大洼獨桿蹺、谷里逛蕩燈等,其他村的“古事隊”也相當活躍,它們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例如,大譚村的“古事音樂”主要以“邊關調”為主,與大洼村的名字一樣。史料記載大洼村的“古事音樂”至少產生于清光緒十三年,如果二者之間產生橫向影響的話,那么大譚村的“古事音樂”也應至少在此年代出現。
其三,從其傳承來看,據譚西風敘述,在解放前有譚志星、譚志風、譚志全、譚獻昌、譚獻信等人會唱“古事音樂”,不過他們只能唱出各個角色中的部分唱段。能夠確定師承關系的是譚獻信(譚西風之師爺)一支,譚獻信出生于咸豐九年左右(具體時間不詳),所以推測在這個時間里,“古事音樂”已經產生。
由以上推測可知,雖然“古事音樂”產生的具體時間尚不可考,但其淵源確已久遠。
二“古事音樂”發展現狀及分析
“古事音樂”曾經輝煌過,但現在發展狀況不容樂觀。據譚西風講述得知,那時的人們都盼著看“古事”、玩“古事”,幾乎人人都能唱上三五段;如今雖也玩“古事”,但只剩下一種形式了,全是在走、舞,而根本沒有唱段了。例如,大譚村“古事音樂”之《邊關調》共分花船、女驢、男驢等角色傳唱。男驢角色所唱《邊關調》屬該地民樂中較有特色的部分,共分24場,加上“走場過寨”可演唱一天一夜。遺憾的是,如今的“古事”中再也見不到如此豐富的傳唱了,音樂部分也只有樂器演奏,演唱的越來越少。 “古事音樂”的發展堪憂,日益衰落,面臨后繼無人之狀況。究其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兩點:
第一,民間音樂生態環境的改變。民間文化如同自然生態環境,在這一環境之下繁衍、生產了不同的民間文化之樹和果實。如果這一生態環境遭到了破壞,文化將會凋零、失落,這正是文化的生態性。隨著高科技和先進的工業文明的到來,人們的觀念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尤其在底層社會對物質的追求高于精神的享受,民間音樂的生態環境面臨失衡的狀態。
第二,傳承方式的局限性。民間音樂大多是廣大勞動人民的口頭創作,借助“口傳心授”的形式進行傳承,很多東西在流傳過程中變異、消失,這是民間音樂自身傳承的局限性所致。大譚村的“古事音樂”也同樣避免不了這樣的局限。
“古事音樂”的發展瀕臨滅絕,為了豐富我國優秀的民族民間音樂,我們應大力提倡對諸如大譚村“古事音樂”此類的民間音樂進行傳承與保護。
三、民間音樂的傳承與保護
大譚村的“古事音樂”在民間音樂中看似不出眾,但在音樂形態、精神內涵中則透露出一種內在美。她獨具地方特色,是勞動人民在勞動中的審美總結,是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家庭中的一員,我們應采取有利措施對其進行保護。
首先,讓民間音樂走進課堂,豐富學生的學習生活。民間音樂是中華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學校教育又是傳承文化的重要場所,所以將民間音樂納入教學內容,在豐富學習生活的同時,為音樂的傳承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其次,充分發揮民間自身力量,對優秀的民間藝人傳承行為給予物質獎勵。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極其豐富,完全依靠政府行為是不現實的,這就需要民間自身的力量。既然大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于民間,那么最好的傳承與保護方式就是還原于民間,充分依靠民間力量,通過民間藝人以及民間組織來進行傳承。同時,政府應通過適當的物質獎勵措施來激勵他們。
再次,健全保護機制,落實對民間音樂保護的政策法規,借鑒專家學者的科研成果,逐步建立科學、高效的保護體系。對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音樂,要提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支持,開發、引導市場需求。
最后,注重宣傳、營造氛圍,提高人們對民間音樂保護重要性的認識。雖然現在人們休閑娛樂的方式多樣,但是如果能借節日、廟會之際,將“古事音樂”此類的民間音樂做大,也不失為一種應時之策。
以上僅是筆者通過對大譚村“古事音樂”田野調查中發現的問題而總結出的保護對策,當然,對民間音樂保護的具體策略也并非筆者所能概全,這需要眾多有識之士來共同探討,在此拋磚引玉。
參考文獻:
[1]新泰市文史資料,新泰市文史辦公室。
[2]《搶救民藝》,潘魯生著,山東美術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3]《民間藝術的文化生態論》,唐家路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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