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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僅僅是一種立法和決策程序
在民主自由平等的背后——現代政治哲學解讀 系列之8
一、為什么需要立法程序
在每一個社會體中,其社會政治規范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達成和維護博弈各方利益的各自最大化。那么,如何確立這樣的規范呢?
一種做法是一個一個地具體確立。婚姻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如何安排?讓每一對夫妻在他們的婚姻生活中博弈一段時間,讓他們既感到對方的珍貴,又感到對方的可惡;既感到如膠似漆,又感到不共戴天;既有火焰般的熱乎,又有海水般的冰涼。成千上萬對夫妻,經過成萬上億次博弈,終于達成了絕大多數夫妻都認可的一系列婚姻規范。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如何安排?勞方和資方之間的關系如何確定?中央和地方之間的權責劃分如何厘清?每一種規范都通過博弈的社會實踐慢慢找出。這是一種慢功出細活的方式;可是它太慢了,更嚴重的是,這樣來確定規范,社會成本太高了;所以不可能用這種方式。
另一種做法是先確定一個最高立法程序,然后所有需要確定的社會規范,都按照這個程序去加以確定。這將大大加快立法的速度,大大降低立法的社會成本;當然,由此作出的某一個法律規范,可能雖然當時大家覺得挺不錯,可一年后發現,它并不是一個能達成和維護博弈均衡態的規范,于是就要進行修改,修改也要在這個程序里面走;這樣,雖然這條法律規范的內容變了,但立法程序沒有變。在我國的封建專制社會中,皇帝說了算就是那時的立法程序,而多數國民說了算的民主政制則是現代社會的立法程序。程序是空的,什么具體內容也沒有,程序沒有說重婚非法,也沒有說偷竊不對;可是程序代表著最高的規范確認性,如果經過程序確認了:月入一萬元必須交納一千元的稅,那么每個月入一萬元者都必須交一千;如果經過程序確認了:月入一萬元必須交納四千元的稅,那么就必須交四千。因此,這個看似空洞無物的程序,卻是社會政治的最高權威所在。
為什么要建立一個個社會規范?因為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各方在每個社會事項上的博弈成本;為什么要建立確定規范的程序?因為這樣可以大大降低建立一個個社會規范的成本。
由此我們可以把社會規范分為兩類:程序性質的規范和內容性質的規范。它們相對應我們經常說的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前者有立法程序、司法程序等;后者則有保護私有財產、就業機會平等、稅收制度、兵役制度、婚姻法、教育法、專利法等等。前者沒有任何具體的、實質性的內容,但要制定后者、執行后者,則要通過前者確立的程序走。兩者雖然密切相關,但又畢竟是兩個東西。
假設張三和李四這一對冤家展開了聯系緊密的共同社會生活后,雙方可能會在10個方面需要確立規范。雙方可以在十個方面分別進行反復博弈,但雙方都會覺得這樣做實在太累,并非明智之舉;于是雙方都同意暫時把這十個方面放一放,先定出一個雙方都同意的立法程序。可是究竟定什么樣的程序呢?
張三提議:每到需要確定一個規范時,我們倆都可以提出草案,而由我張三負責批準不批準。李四說:你不是在做夢吧?我怎么可能同意這樣的最高程序呢?張三于是提出另一個方案:你李四負責提草案,我張三負責批準還是不批準;李四還是不同意,認為自己吃虧;于是雙方繼續博弈較量,張三千方百計、軟硬兼施地想使得李四接受這個方案,可李四就是不干;雙方都覺得這樣太累,可是都不服軟。18、19世紀西方國家中的勞資關系就是這個樣子。
過了一年,李四提出一個方案:每到需要確定一個規范時,雙方都可以提出草案,然后只有那個雙方都同意的草案才能生效。張三聽完忍不住大笑:按照這個程序,可能什么決議都通不過;那這個程序又有什么用呢?李四覺得張三說的很有道理,可是究竟怎么辦呢?
李四要和張三發生各種各樣的關系,有很多共同性的活動,這樣的話,有程序有規范一定比沒有程序沒有規范好;可是又沒有辦法和張三達成一個令我李四滿意的立法程序,李四真的很苦惱。而張三也有著和李四同樣的苦惱。這是一種在人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苦惱,很多男女因此而離婚,很多生意合伙人因此而分手,很多國家因此而不能很好地合作,很多戰爭因此而爆發。
每一個社會體都會達成一個博弈均衡狀態,比如滿清大軍入關占領中原大地以后,其博弈均衡狀態顯然是滿清軍隊對中原的廣大百姓占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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