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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探索
一.引論:歷史的回顧我國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國建立前的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隨著各個朝代的更替,呈現周期性變化。每個王朝新建之初,統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勵自耕農發展的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時社會矛盾會逐步激化,統治者就會進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調整。在此過程中,形成了較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國建立后,進行了土地改革,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土地改革將所有征收和沒收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統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規模的初級農業合作社運動在承認土地私有權的前提下,將使用權由個人使用變為集體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開始推行的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為集體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在當時生產力水平還很低的條件下,這種制度缺乏多樣性和靈活性,無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經歷了農民自發到國家逐步承認的過程,最終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雖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但在土地的使用權方面卻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農產通過承包方式獲得了獨立經營集體土地的權力,他們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但擁有土地產出的大部分勞動產品的所有權;在農業生產領域中,農戶成為獨立的和完整的經濟核算單位,他們獲得了對自己勞動力的支配權,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產量迅速上升,農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數百萬農產在80年代擺脫了貧困。
土地承包經營使農用土地實現了“兩權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別歸屬于集體和農民兩個不同的主體,使原來“一切土地權利歸集體”的“單一產權”體制,轉變為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元產權”體制。這種體制使農民對土地有了的強烈歸屬感,激起了農民長久利用、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由于可以明確預知和享受自己承包土地上的勞動產品,農民付出的勞動就與勞動報酬直接對應起來,充分體現了“多勞多得”的按勞分配原則,使農民在土地上生產的熱情空前提高。
回顧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什么時期,土地制度的調整都會對整個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影響,土地制度究竟是阻礙還是推動農業的發展,關鍵在于它是否適應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業這一產業的特點。
二.當前土地制度面臨的窘境
土地承包經營使農用土地制度在原有的基礎上得到有效的改革和平穩的調整,土地制度是繼承和發展性的。將承包經營權細化給農產,初步實現了土地權利、義務的統一,既維護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本框架,又使制度有了新的內容和發展。同時,采取承包的生產經營方式也和農民習慣的農耕勞作方式有效銜接,得到農民和社會各界擁護,新舊體制的轉換平穩進行,制度改革所支付的社會成本很低,改革帶來的效益非常顯著,改善了農民的經濟狀況和生活水平,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然而,由于客觀歷史條件的限制,土地承包經營引起的農用土地制度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理論準備與系統的政策設計的情況下進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只著重對農業生產經營方式進行了調整,不可能深入地涉及農用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問題,因此與城鎮的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比,農用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不規范、不系統、不徹底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了出來,并嚴重影響著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和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具體表現在:近幾年來,我國糧食總產值不斷下降;農民收入自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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