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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對外國直接投資的影響:哈特曼模型
1.引言
傳統理論研究東道國的稅收政策對外國投資的影響時假定外國投資者在作出投資地點決策時,主要考慮的是投資的稅后實際收益率,而東道國的稅收政策直接影響投資收益率。在分析稅收對外國投資的作用時,一般也是考慮到居住國對外國來源所得的稅收政策。對外國來源所得的課稅有兩項原則,即地域原則(Territorial principle)和居民原則(Residence Principle)。按照居民原則,居住國對母公司的外國來源所得征稅,但有外國稅收抵免或扣除;按照地域原則,居住國對外國來源所得不征稅,故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征稅就是最終的納稅義務。從目前來看,各國采用的征稅原則一般都是居民原則。
哈特曼(Hartman,1985)在分析稅收對外國投資的影響時,建立了一個簡單的模型。他把外國子公司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成熟的”企業,即無需母公司繼續注入資金;另一類是“不成熟的”企業,這類企業需要母公司增加投資資金。哈特曼(Hartman,1985,p. 110-111)認為,以前的稅收對外國投資刺激的影響的分析,不是忽視了子公司收益的再投資,就是假定保留收益比率(股息分派率)是固定的,所以,邊際直接投資可能被認為是直接來自母公司的轉移資本。成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利用的是保留收益,而不成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利用的是來自其居住國的轉移獎金。倘若子公司的投資是用保留收益融資的,那么,居住國對外國來源所得的課稅不影響邊際投資決策;倘若子公司需要用其母公司的資本進行投資,則情況就變了。
2.基本模型
假定某一居住國對海外取得的資本所得課征的稅率是t,對東道國已課征的稅收(稅率為t*,t*t時,外國稅收才顯得重要。
為了說明一家跨國公司內部融資渠道不同的影響,假定子公司有一元,并打算再投資于海外,在沒有資金轉移的情況下,母公司來自子公司投資的期末收入是:
1+r* (1-t*)
倘若收益匯回,則母公司收入為:
[(1-t)/(1-t*)][1+r* (1-t*)]
(式中各符號的經濟含義是:t居住國的邊際稅率、t*東道國的邊際稅率、r*東道國的毛收益率。)
倘若股息匯回與股本投資結合在一起就會在最初匯回之時產生向居住國政府支付不必要的稅收。這種稅收支付使得母公司僅有(1-t)/(1-t*)元而不是一元用于海外投資。在期末,子公司的收入為:
(1-t)/(1-t*)+r*(1-t)
或者在假定最初匯回的(1-t)/(1-t*)無收入免稅的情況下,如果全部所得都匯回,則母公司的收入為:
[(1-t)/(1-t*)][1+r*(1-t)]
所以,不管該企業是愿意在期末再投資于海外還是從海外匯回其全部資產,向海外轉移股本雖然匯回收益,但也是次優策略。
總之,外國子公司應當利用其利潤為進一步投資融資,而不是向母公司支付股息并以任何形式從母公司獲得直接投資,只有那些收益不充足的外國子公司才依賴母公司融資。
3.稅收對成熟企業的影響
假定外國子公司擁有一元外國稅后收益,這筆收益既可以用于再投資,也可以匯回給其母公司。如果用于再投資,這筆收益加上一時期的投資收益在期末匯回給其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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