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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知識產權戰略與管理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日本為使其知識產權制度與國際接軌,以適應新技術發展的要求,不斷地對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修改。目前,日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由以下實體法組成:《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版權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商法》、《半導體集成電路流程設計法》、《種子和種苗法》、《海關法》。
概括起來講,日本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有以下特點:一是立法嚴謹且詳盡具體,便于執法操作和保持執法的統一性。日本的各部知識產權法律所調整規范的范圍,在總則中均有詳細明確的規定,對關鍵術語做出定義,從各部法律的總則可以看出,其對知識產權客體的保護既全面又不重復。二是日本修改知識產權法律非常重視與國際條約的規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德國或西歐等國家的經驗,出于美國的壓力,也注意在保護水平上與美國相一致。
二、政府對知識產權的管理
日本政府重視對知識產權法的實施和科學管理。在日本,執行知識產權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門的責任,對于大量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當事人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處理;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偵破,檢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處以罰金;政府部門十分重視對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工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執行著一套科學的管理制度。
專利局(JPO)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發明專利法》、《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和《商標法》;受理和審批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申請;制定、實施工業產權政策;協調國際工業產權保護及其他國際合作事務;促進工業產權信息的傳播。JPO由7個部及工業產權進修所、工業產權審議會組成。
文部省負責管理有關著作權,計算機軟件也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對著作權的管理,除政府職能部門外,民間還成立了各種社團法人性質的協會。
農林水產省負責實施《種苗法》。對植物新品種,培育者認為有經濟價值,有必要獲得知識保護的,可以提出申請,農林水產省對于申請保護的品種,除進行文件審查外,還進行實地調查或栽培實驗,以確保新品種的質量和真實性。
知識產權協會(知的財產協會)是一個完全由企業組成的民間組織,它不同于發明協會、代理人協會等社團組織。協會總會下設各專門委員會,如發明(特許)委員會、實用新型(實用新案)委員會、外觀設計委員會(意匠委員會)、商標委員會、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知識產權情報委員會、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培訓委員會等12個專門委員會。協會的主要工作有:進行知識產權相關的各種制度的調查研究,知識產權管理及戰略的調查研究,知識產權創造活動的獎勵與推進調查研究,知識產權情報信息收集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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