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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竊用交易的侵權責任
1994年6月14日,中國證監會出臺了《關于健全檢查制度防范股票盜賣的通知》,專門規范中國證券市場上出現的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此后,在立法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73條明確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私自買賣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在司法實踐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匯編中涉及不少相關案例。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年1月9日頒發的《關于審理股票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雖然沒有直接規范股票竊用交易行為,但意見中涉及到的股票融資糾紛案件和股票托管糾紛案件,實際都不同程度的與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相聯系。由此可見,從中國證券市場形成之日起,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就時有發生,因此引發的各類糾紛屢見不鮮。[1]此類行為屬于一種證券不當行為,[2]基本特征集中表現為:流通股票合法所有人所擁有的股票及相應的資金,在本人不知曉或不同意的情形下,被他人強行地處分、劃轉或提取。雖然此類行為的個案涉及面并不太廣,但由于證券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也成為法律適用中的難點問題。對此類行為法律性質的確認、權利救濟具體方式和損害賠償計算方法都需要進一步的理論探討。就現有的研究文獻來看,專題對股票竊用交易的討論也寥寥無幾。[3]
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本質是他人對財產合法所有人財產權利的侵犯。但是證券市場股票價格的波動性以及股票交易的無紙化,使此類行為的法律適用與侵害有體物財產權的行為有著很大的不同。本文擬運用民法基礎理論,結合具體案例,重點從侵權法的角度對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相關問題進行考察,尤其將對因證券公司融資糾紛引發的股票竊用行為(即證券公司強行平倉行為)進行分析。
一、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概念、特點和法律性質
。ㄒ唬┕善备`用交易行為的概念
正常的股票交易中,普通投資者的股票買賣行為總是委托證券公司的營業部來進行,后者在接到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后,通過公司在證券交易所的席位報單撮合,最后完成交易。交易過程中,直接處分股票的是證券公司,而其處分的合法性則來源于股票合法所有人的有效委托。證券公司為了保證交易的安全有效,會要求委托人在自己的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確認相應的賬戶密碼。然后,證券公司將制作并發放資金卡和股票賬戶卡給委托人,委托人可以憑借相應證件和密碼進行股票委托買賣[4].股票竊用交易行為就是發生在前述股票交易中的委托環節,竊用人通過某種途徑獲得股票合法所有人的密碼、賬號后,指令證券公司進行委托交易,然后再利用偽造或其他方式獲得的證件從相關賬戶提取現金。
因此,本文所稱股票竊用交易行為是指加害人在未經股票及資金合法所有人知曉或同意的情形下,非法處分該合法所有人所擁有的股票或者處分股票并提取、劃轉其資金賬戶保證金余額的行為。此處所指股票竊用交易,既包括股票盜買、盜賣的行為,也包括行為人從相應資金賬戶的劃轉或提取現金的行為。竊用者既可能實施其中一個行為,也可能實施多個行為?紤]到竊用者的目的一般是為了非法獲得現金(股票統一登記托管于中央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竊用者不可能提。罱K都要通過賣出股票變現提取,因此統稱為竊用交易。
。ǘ┕善备`用交易行為的特點
如前所述,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本質是加害人對財產合法所有人財產權的侵犯。但是,與侵害有體物財產權的行為相比,股票竊用交易行為的特殊性在于:
第一,股票交易的無紙化,使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并不能實際占有股票和相應資金,其對股票和相應資金的控制力僅僅依賴于有效證件和密碼。一旦合法所有人的證件或密碼落入他人控制,則股票所有人的股票和現金就可能陷入被他人非法處分或劃轉的危險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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