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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國有股權管理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引言國有股權是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統稱。所謂“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向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謂“國有法人股”,是國家直接投資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該股份屬法人股性質且持股單位系國有性質,故稱國有法人股。這種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質確定股權性質的做法,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了許多“特色”和后遺癥,引起了各種爭論。本文并不對這些爭論進行評價,而是基于國有股權大量存在于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來研究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中國的經濟成份中,雖然民有(民營)經濟正逐步發展壯大,但國有成份占有相當比例。迄今為止,國有經濟仍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這個意義上,民有(民營)公司是無法與國有企業(公司)抗衡的。而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有企業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體到國有企業(公司)的運營方面,則體現為國有股權的管理。[3]所以,研究國有股權的管理問題,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但是,我國國有股權的研究多表現為經濟學的研究,比如國有股減持的價格問題、國有股流通問題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這也涉及若干問題,從宏觀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到微觀的國有股權權利義務構成,從國有股權取得到國有股權轉讓等等均需研究。本文僅從基礎性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問題和國有股權取得問題做了法律上的探討,并就實務中出現的若干問題提出了粗淺的認識。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ㄒ唬﹪泄蓹喙芾頇C構的確定
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機構。根據現行的法律規范,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4]
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是相適應的。黨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在法律層面要求,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機構改革層面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以推動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5]
從歷史的角度看,我國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程而不斷變遷的。國有股權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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