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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工作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表決機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遵守本指引。
第三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投票外,鼓勵其通過網絡服務方向股東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方便股東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除現場會議投票外,上市公司應當向股東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
第四條 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均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但同一股份只能選擇現場投票、網絡投票或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種表決方式。
第五條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為股東提供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載明網絡投票的時間、投票程序以及審議的事項。
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開始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遲于現場股東大會召開當日上午9:30,其結束時間不得早于現場股東大會結束當日下午3:00.
第六條 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采用網絡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臨時提案應當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會公告。提案人在會議現場提出的臨時提案或其他未經公告的臨時提案,均不得列入股東大會表決事項。
第七條 上市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參與網絡投票。
上市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權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查驗自己的投票結果。
第八條 上市公司股東或其委托代理人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的表決票數,應當與現場投票的表決票數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決票數一起,計入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權總數。
股東大會議案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同時征得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通過的,還應單獨統計社會公眾股股東的表決權總數和表決結果。
第九條 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結束后,上市公司應當對每項議案合并統計現場投票、網絡投票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決結果,方可予以公布。
在正式公布表決結果前,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的網絡服務方、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對投票表決情況均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通過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表決權。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聘請的股東大會見證律師,應當比照《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有關情況出具法律意見。
第十二條 本指引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我會此前發布的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中有關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的規定與本指引規定不符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第十三條 本指引所稱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系統是指利用網絡與通信技術,為上市公司股東非現場行使股東大會表決權服務的信息技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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