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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4]3號),形成抑制濫用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制約機制,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落在實處,現規定如下:
一、試行公司重大事項社會公眾股股東表決制度
(一)在股權分置情形下,作為一項過渡性措施,上市公司應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股股東對重大事項的表決制度。下列事項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1、上市公司向社會公眾增發新股(含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或其他股份性質的權證)、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向原有股東配售股份(但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會議召開前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凈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上市公司發布股東大會通知后,應當在股權登記日后三日內再次公告股東大會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東大會決議時,應當說明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人數、所持股份總數、占公司社會公眾股股份的比例和表決結果,并披露參加表決的前十大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持股和表決情況。
(二)上市公司應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社會公眾股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比例。鼓勵上市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除現場會議外,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一)項所列事項的,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實施網絡投票,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三)上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權利。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權。征集人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投票權,應按有關實施辦法辦理。
(四)上市公司應切實保障社會公眾股股東選擇董事、監事的權利。在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的過程中,應充分反映社會公眾股股東的意見,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本規定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監事時,有表決權的每一股份擁有與擬選出的董事或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五)上市公司制定或修改章程應貫徹上述規定及有關實施辦法的精神,列明有關條款。
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尤其要關注社會公眾股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二)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
(三)重大關聯交易、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四)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會秘書應當積極配合獨立董事履行職責。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及時向獨立董事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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