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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時候期貨經紀機構可以強平、強平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
「案情」1995年7月,A期貨經紀公司作為期貨二級代理公司與D集團公司簽訂了<>,進行B商品交易所的期貨品種交易。該協議第六條第14款規定:“甲方實際占用資金超過甲方資金問題的最高規定比率 (總資本的百分之七十五)時,乙方將向甲方發出保證金追加通知單。甲由于必須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始之前半小時交乙方要求追加的保證金存入其帳戶,或者立即將其持倉合約進行對沖平倉,以將實際占用資金的比率降低到最高規定比率以下。”第15款規定:“在期貨市場行情急劇變化,導致甲方保證金嚴重不中的情況下,乙方有權不通知甲方而對甲方持倉的部分或全部按市價進行強制平倉!盇公司在本協議書簽字后,在D公司為其開設的專用帳戶內存入保證金,開始進行交易。
1995年8月3日,A公司帳戶中資金總額為人民幣1,497,875.5元,還有在途資金人民幣800,000元。1995年8月4日,A公司委托D公司買入交割月為1995年11月的綠豆期貨1206手,根據當時市價,所需保證金額為人民幣1,809,000元。當日收盤時,D公司黎經理電話告知A公司,稱行情變化劇烈,應再給其匯保證金,以控制行情劇烈變動帶來 的風險。為此,A公司于1995年8月4日向D公司匯款人民幣4,600,000元,并 當即交匯票傳真到D公司結算部。
1995年8月7日,距當天開盤前幾分鐘,D公司 黎經理告知A公司其匯票傳真件到B商品 交易所借到保證金僅為人民幣2,300,000元,并稱當日行情可能繼續下滑,讓A公司自行減倉700手。A公司為減少自己代理的客戶的虧損,在當日開盤后半小時內,把700手平倉單報至D公司結算部。 在A公司 第一筆平倉單100手剛成交不久,D公司沒有通知A公司,便把1995年11月綠豆期貨買單在2804一個價位一次 平倉700手。其后不久,A公司自己所下提另外600手平倉單也迅速成交。D公司平倉的700手買單給A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人民幣1,140,522元。同時,因A公司持倉額為1206手,1995年8月7日A公司自行減倉數加上被D公司強行平倉額總計為1400手,造成A公司反向持倉194手,導致A公司保證金仍被占用。
A公司知道后,多次與D公司交涉,要求其賠償給A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并自己接過194手賣單,解除對A公司保證金的占用。D公司予以拒絕,A公司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爭議」
A期貨經紀公司認為:
D公司接到了我公司自行平倉的交易指令,卻在不通知我公司的情況下,擅自強制平倉,對于我公司的遭受的額外損失應負完全責任。
D集團公司認為:
雙方在協議中已經約定,在A公司保證金嚴重不足及市場行情急劇變化導致保證金嚴重不足的情況下,我公司有權不通知A公司而對A公司的持倉合約部分成全部按市價進行強制平倉,A公司的損失是由于A公司未及時足額追 加保證金,市場行情又急劇變化造成的,我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評析」
①D公司是否有權實施強制平倉。
在期貨交易過程中,由于強制平倉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強制平倉做為一種控制風險的手段,可見于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及期貨經紀機構與客戶的代理合同中。在經紀機構與客戶的代理合同中,各經紀機構的代理合同標準不一,有些經紀機構在代理合同中把 強制平倉作為自己的一種權利進行約定,并對強制平倉的實施條件做出了較詳細的規定;而有些經紀機構則未對強制平倉的實施條件 進行約定,而是散見于經紀機構的內部 規章制度中。在實施強制平倉的過程中也存在強制平倉的濫用問題,使客戶的財產權益受到侵害。但無論哪類的期貨 經紀機構在合同中都是把強制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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