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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如江訴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上海業務部因填錯委托購買股票數額造成墊支被低價拋售股票損失賠償糾紛案
「案情」原告(反訴被告):張如江,男,40歲,上海市航務管理處職工。
被告(反訴原告):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上海業務部(下稱深圳上證)。
被告:朱耀林,男,29歲,司法鑒定研究所職工。
1992年12月3日14時左右,朱耀林受張如江的委托,持張如江股票磁卡、資金存折至深圳上證,委托深圳上證買進“真空電子”股票。朱耀林在委托書的“股數或面額”欄中填寫“110000”,在“委托人簽章”一欄中填寫“張如江”,限價13元。當時張如江的資金存折上存款余額為156702元。深圳上證接到委托單后,未審核磁卡、資金存折、身份證等“三證”,立即申報并成交,買進“真空電子”股票11萬股,成交價在每股12.7至12.8元,包括其它費用應付人民幣1417708.7元,扣除張如江的存款余額,深圳上證共墊付資金1261006.7元。嗣后,朱耀林發現自己將1.1萬股誤寫為11萬股,要求撤銷交易。但因已成交而無法撤銷。當天晚上,朱耀林在深圳上證寫下條子:“由于本人失誤,多購真空電子股票9.9萬股,導致資金不足,希深圳特區證券公司大力協助解決,損失由本人負責。股民張如江。”同時,深圳上證還與朱耀林約定,深圳上證提供專線,要求朱耀林在次日內全部賣出多購的股票。當天晚上,朱耀林對張如江講了上述情況。第二天,朱耀林仍到深圳上證賣出2萬股,每股12.48元,實際得款247583.24元。而在同一天,張如江到另一證券公司賣出“真空電子”1萬股,每股13.1元,實際得款129942元。由于張如江將其余“真空電子”股票均在另一證券公司報盤賣出,使得深圳上證無法再報盤,深圳上證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沙洪浜派出所報案。這時朱耀林才向深圳上證講出其真實姓名。深圳上證即要求朱耀林打電話通知張如江前來。隨后,深圳上證工作人員、朱耀林、沙洪浜派出所公安人員同去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將已賣出的3萬股的股票款、未成交的8萬股“真空電子”股票均劃至深圳上證帳下。回到深圳上證,張如江也已到達。張如江同深圳上證協商,同意由深圳上證處理該批股票。12月10日,深圳上證以每股9.09元賣出其余8萬股“真空電子”股票,實際得款721302.4元。綜上,買進11萬股“真空電子”股票共計付出資金1417708.7元,扣除張如江原有資金156702元,深圳上證共墊付資金1261006.7元。以后賣出這11萬股“真空電子”股票共計得款1098827.64元,深圳上證還有162179.06元尚未收回。
原告遂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起訴,訴稱:其委托朱耀林持原告的磁卡、資金帳戶卡到深圳上證購買1.1萬股“真空電子”股票,由于朱耀林在填寫委托時疏忽,將購買股數誤填為11萬股,從而造成“紅字委托”。深圳上證以低價拋售,造成經濟損失近32萬元,原告直接損失15萬余元。現要求被告深圳上證賠償原告直接損失,并賠償利息損失。
被告深圳上證答辯并反訴稱:張如江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盲目填寫委托股數,導致多購入股票,又私自拋賣,涉嫌套逃公款,侵犯了本部的合法權益,致其蒙受巨大損失。為此,反訴要求張如江賠償損失16.5萬余元。后在審理中表示愿承擔其中6萬元的損失。
被告朱耀林辯稱:深圳上證不應接受信用委托,也未查驗“三證”。
「審判」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證券交易中,客戶與證券商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客戶委托買賣證券,必須保證持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證券商必須忠實地在客戶的授權范圍內買賣證券。朱耀林委托買進股票的數額,超過了資金額度,造成“紅字委托”,是造成本案糾紛的主要原因,朱耀林應承擔主要責任。深圳上證按照朱耀林所填寫的委托書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義務,但沒有查驗“三證”,對造成本案糾紛也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的“紅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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