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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美德的比較
具有仁慈傾向、出自適宜動機的行為,是需要報答的。因為它是公認的感激的對象、或是能激起旁觀者出于同情的感激的對象。
具有傷害傾向、出自不適宜動機的行為,是需要懲罰的,因為它是公認的憎恨的對象,或是能激起旁觀者出于同情的憎恨的對象。
仁慈是自由的。它不應該受武力的威逼。僅僅是缺少它不會受到懲罰,因為僅僅缺少仁慈并不會造成實質的確定的罪惡。它也許使人們本來合理期待的善行失望,因此,它能公正地激起厭惡和反感。但是,它不會引發任何人們贊同的憎恨。如果一個人有能力報答他的恩人,當恩人需要他的幫助時,他沒有回報,他無疑應該背負忘恩負義之罪。每個公正的旁觀者心里都拒絕同情他自私的動機,他是應該反對的最適宜的對象。但他仍未對任何人造成實質的傷害,他只是沒有做應該做的善行。他是仇恨的對象,這種仇恨是不適宜的情感和行為自然激起的;但他不是憎恨的對象,這種憎恨是除了行為對某個人造成真實確定的傷害外,從未適宜地喚起的。因此,他缺乏感激是不應該受到懲罰的。如果可能的話。強迫他做出感激時應有的行為,以及每個公正的旁觀者認可他所做的行為,這比他不做這些更不合適。如果恩人試圖以暴力強迫他做出感激之事,就會使他自己蒙羞。如果有個不高于兩者的第三者來干預,也是不合適的。感激之情使我們樂于承擔的各種仁慈行為的責任,最接近于成為完美和完整的職責。友誼、慷慨、慈善促使我們所做的得到普遍贊同的事情,則更加自由,與感激的責任相比,更加不是外力所能逼迫的。我們談論感激之恩,而不是慈善之恩、慷慨之恩、甚至友誼之恩,即使在友誼僅僅是值得尊重,并不因對善行的感激之情而加強和混雜時,也不談友誼之恩。
憎恨似乎是自衛的天性賦予我們的,并只能用來自衛。它是正義和清白的保證。它促使我們擊退試圖對我們造成的傷害,并報復已對我們造成的傷害;使冒犯者對自己的不義而悔恨,而其他人因為害怕同樣的懲罰。會因犯同樣的罪行而感到恐慌。因此憎恨必須僅僅用于這個目的。當它是處于別的目的時,旁觀者是不會贊同的。但僅僅缺少仁慈的美德。雖然會使我們對合理期待的善行感到失望,它不會也不試圖造成這種傷害,因此,我們有必要自衛。
然而,還有一種美德,對它的遵守并不取決于我們的自由意志,它可以用于外力強迫,對它的違反會招致憎恨乃至懲罰。這種美德就是正義。對正義的違反就是傷害。他對某些人造成真實確定的傷害,其動機自然是不能認同的。因此,它是憎恨的適宜對象,也是懲罰的適宜對象。這種懲罰是憎恨的必然結果。因為人們會贊同并認可,為報復不義行動而采取的暴力。他們也更能贊同并認可阻止和擊退傷害的暴力和抑制罪犯傷害其鄰居的暴力。考慮做出不義行為的人自己也意識到這一點。并感到無論是他準備傷害的人還是別人,都能適宜地運用這種暴力來阻止他犯罪,或是在他犯罪后懲罰他。在這個基礎上確立了正義和一切其他的社會美德的顯著區別。這是一位極富天才和偉大的作家特別堅持的,即我們感到自己按正義辦事,會比愉快地按友誼、慈善或慷慨辦事受到更多的限制。實踐上面提到的美德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們自己的選擇。但不知為何,我們感到自己以特別的方式受到束縛、限制、約束,而必須遵守正義。也就是說,我們覺得這種暴力最為適宜、并得到人們的認可,被用來強迫我們遵守正義的規則,而不是強迫我們遵守其他美德的格言。
因此,我們必須總是小心地區分,什么只是應該責備的或是合適的反對對象,什么是可以用外力來懲罰或阻止的。應該責備的似乎是缺乏一定程度適當的善行。經驗告訴我們,可以指望每個人做到。相反,值得贊揚的是超過了這個程度的。一個父親、兒子或兄弟的行為若是與大部分人一致,既不好也不壞,似乎不應該得到贊揚或責備。那些因突出而意想不到的、然而又合適和適當的友好使我們驚訝的人,或是相反,以突出而意想不到,又以不合適的不仁慈使我們驚訝的人,在前一種情況中似乎值得贊揚,在后一種情況中應該責備。
但是,在地位相等的人中,即使是最普通程度的友好或仁慈也不能以力相逼。在地位相等的人中,每個人都自然地被認為、并在市政府建立之前就被認為應保護自己不受傷害,并且有對傷害自己的人實行一定程度懲罰的權利。每個寬厚的旁觀者不僅贊成他的行為,而且深切體諒他的感情,因此常常愿意幫助他。當一個人攻擊、搶劫或企圖謀殺他人時,所有的鄰居都會驚慌。并認為他趕去為被害者報仇、或是在這樣的危險中保護自己,都是正當的。但是,當一個父親對兒子缺乏一般程度的父愛。當一個兒子缺乏所期望地對父親的尊敬,當兄弟沒有一般程度的手足之情,當一個人缺乏同情心,在能夠最大程度緩解同伴的痛苦時拒絕這樣做。所有的這些例子中,雖然每個人都指責這種行為,卻沒有人認為那些或許有理由期望更多友善的人,有權利以力相逼。受難者只能抱怨,而旁觀者除了建議和勸告,也沒有其他干涉的方法。在所有這些場合中,地位相等的人之間以暴力相爭,會被看作是極端無理和蠻橫的。
上級有時確實可以強制人們在他的權限內按照一定程度的適宜性辦事。這種強制是受到普遍贊同的。一切文明國家的法律都要求父母養育兒女。兒女贍養父母,并要人們承擔很多其他行善的責任。市政官員不僅被賦予通過限制不義行為來維護社會和平的權力,還被賦予通過樹立良好的紀律、阻止各種邪惡和不適宜的行為。來推動國家繁榮的權力。因此,他可以制定法律,這不僅能阻止市民間的相互傷害。而且要求我們在一定程度上相互行善。一旦君主下令做無關緊要的事情。違抗他就不僅會受到責備而且會受到懲罰。因此,一旦他下令做那些他頒布任何這種命令之前、被人忽略就會受到極為嚴厲的責備的事情,那么,不服從它的確會受到更大的懲罰。但是,立法者的全部職責或許在于帶著在最大的細致和謹慎適宜公正地行事。對它的忽視會使整個國家陷于嚴重的騷亂和驚人的暴動中,但行之過度又會破壞自由、安全和公正。
雖然在地位相等的人之間。僅僅缺乏仁慈不應受懲罰,但施行最大的仁慈似乎應該得到最大的報答。由于做了最大的善舉,他們是最強烈的感激之情自然贊同的對象。相反,雖然違反正義會受到懲罰,對這種美德規則的最受似乎很難得到報答。實踐正義無疑存在著適宜性,因此。它應該得到歸功于適宜性的全部贊同。但由于不是真正的善舉,它幾乎不值得感激。在多數情況下,正義僅僅是一種消極的美德,它只是妨礙我們傷害鄰居。一個只是不去侵犯鄰居人身、財產和名聲的人,必然沒有什么積極的優點。但他履行了特定的、被稱為正義的全部準則。并做到了其他人要求他做的事。我們常常能安靜地坐著,什么也不做,就可以履行正義的全部法則。
以牙還牙和報復似乎是天性命令我們履行的最重大的法則。我們認為,仁慈和慷慨的行為只能給予仁慈和慷慨的人。我們認為,那些內心從未向仁慈的感情開放的人,應該同樣地得不到同伴的情感,并不允許居住在社會中,猶如生活在廣袤的沙漠中。無人關心、無人問候。正義的法律的違反者應該在內心中感到自己所犯的罪過,由于對他的同胞的痛苦的任何關心都不能限制他。應該用他害怕的東西使他畏懼。只有清白的人,只有對他人遵守正義的法律的人,只有不傷害鄰居的人,才能得到鄰居對其清白的尊敬,并同他一樣嚴格地遵守同樣的法規。
摘自《道德情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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