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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應及于地下
案情:?原告甲與被告乙的宅院南北相鄰。2001年8月份,被告方建房時將新建房屋的根基20厘米建到原告的宅基上,原告以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停止侵權,恢復原告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被告答辯認為,被告建房的根基在地下,且被告并未干涉原告對該宅基地地表面的正常使用,故被告并非侵權。
評析:?
此案提出了這樣一個值得探究的理論問題:宅基地使用權的范圍能否及于地下。
土地管理法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國家或集體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權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屬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輔助用房、庭院和歷年來不用于耕種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產場地;谝陨戏梢幎ǎ谝环N觀點認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及于地表而不及于地下;第二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的范圍不僅及于地表而且及于地下。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特征來分析,宅基地使用權應及于地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主要是指我國自然人個人,包括城市居民和農村的村民,自然人對于經審核批準的宅基地有長期使用的權利。自然人有權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權種植竹木。那么,權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種植竹木等權利的行使有賴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種植竹木挖樹坑等,若宅基地使用權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使用權將是一個無法實現的法律概念。
第二,從相鄰關系的法律特征來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權也應及于地下。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各方對其所有或經營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必須正當合理地使用,不得濫用權利損害他方的利益。相鄰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權時將因越界者的行為而受到限制,那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請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的建筑。這里的地界,顯而易見不僅包括地表而且包括地下。作為相鄰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土地相鄰關系。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權人知其越界而沒有及時提出異議的,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權人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予以忍讓,越界建筑人應給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權人一定的經濟補償。如有損害,則應予以賠償,但前提是被越界土地使用權人的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地下)不因以上行為而受到侵害,否則權利人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
綜上所述,在該案中,原告方基于宅基地使用權延伸于地下而提出請求被告拆除建在自己宅基地上的20厘米根基的訴請,應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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