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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房屋裝修后又拆卸無需賠償房主
案情:廖文清與廖文武系兄弟關系。廖文清按房改政策購買了一套住房,后將該房借給其兄廖文武結婚用。廖文武入住前進行了裝修。廖文清夫婦在接收房屋時發現該房的壁櫥、木地板等裝潢設施遭毀,遂訴至法院,要求廖文武夫婦賠償其損失。審理中廖文武夫婦認為該裝潢是自己結婚時花錢所建,將之取走(破壞)是自己的權利,與廖文清無關,故不同意賠償。
對于是否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筆者認為,如果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則造成以下后果:廖文武毀壞了自己的財產,卻被判賠錢,廖文清沒有財產損失,卻獲得了賠償,顯然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從民法理論來看,裝修涉及到“添附”性財產的分配。“添附”是指不同所有權人的財產或勞動成果附合在一起,形成一種不能分離的新的財產權,如果要恢復原狀,在事實上不可能或經濟上不劃算。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種形式。附合是指不同所有權人的財產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了新的財產,與原財產雖然能分離,但分離后會導致原財產價值大大降低,或者分離所要付出的成本太大不劃算。如甲購買乙的瓦蓋在自己新建的房屋上,但甲沒有按雙方約定及時付款,為此釀成糾紛,乙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財產。這時,乙的動產(瓦)就是附合在甲的不動產(房屋)上,要將瓦卸下返還給乙,必將導致甲由于蓋瓦所付出的成本白白浪費,而且還要貼上卸瓦和運輸的成本,這樣很不劃算,因此,法院不能支持乙的主張,只能將瓦的所有權判歸甲所有,再由甲給付乙瓦的價款和延期給付的違約金。處理因附合產生的糾紛的原則是:新財產歸原財產價值大的一方所有,如果是動產和不動產的附合,歸不動產所有權一方所有。
上述案例中的房屋裝修就是一種“附合”。本案中,廖文清將自己的房屋借給廖文武結婚使用,且在廖文武裝修時沒有表示異議,可以推定廖文清是同意廖文武對其房屋進行裝修的,即同意廖文武將其動產(裝修材料)附合在廖文清的不動產(房屋)上。從一般處理來說,考慮到廖文武的裝修材料雖然可以拆除,但需要付出很大的拆卸成本,而且,拆下的材料沒有什么價值了,因此,出于保護動產所有人廖文武的利益,法院可以判決裝修歸廖文清所有,再由廖文清補償廖文武相當于裝修價值的款項。
但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廖文武在廖文清起訴前處分了自己的動產(毀壞了部分裝修),表示他不主張裝修所引起的增值財產的所有權。從這一前提出發,在拆除裝修沒有影響房屋的整體價值的情況下,廖文武不負有賠償之責。但法院可責令其恢復原狀或補償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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