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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這份無效土地使用協議書的終止協議是否有效
案情:1993年12月27日,甲、乙簽訂《土地使用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橋鄉石橋村石橋組的菜地10.82畝,原為乙以下屬兩單位的名義申請征用,現實際為甲與乙聯合征用,土地使用權屬雙方共有。”協議同時約定約定甲投入資金312146.61元。合同簽訂后甲按約投入了資金。1994年元月20日揚州市土地管理局批準揚州市郊區對外貿易公司和揚州市郊區外貿物資公司征用雙橋鄉石橋村石橋組的菜地10.82畝,用于建培訓用房。并注明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該土地的用途并不得私自轉讓土地使用權。1995年12月1日,甲、乙又簽訂《關于終止土地聯合開發協議的協議》,約定,1993年12月雙方簽訂的協議終止履行,乙負責返還甲投入的本金及紅利計50萬元。該協議訂立后,乙分別于1995年12月1日、1996年2月13日、4月25日、7月2日、1997年9月22日、1998年1月21日各付給甲2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計45萬元。對其余5萬元,經甲催要,乙于1999年5月25日向甲出具“還款承諾”一份,稱爭取于1999年底或2000年上半年還清。此后,乙未還款。
甲即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乙還款。乙認為自己因為自己不懂法而向甲出具還款承諾,實際上還款承諾是無效的,甲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對雙方的合作開發協議,因雙方對雙橋鄉石橋村石橋組的10.82畝土地均未取得使用權,卻于1993年12月簽訂土地使用協議,此后雙方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雙方簽訂的土地使用協議違反了土地法的規定,故應認定無效這一環節沒有爭議。
分歧:
對于終止協議及乙向甲出具的還款承諾是否有效,甲是否有權據此向乙主張權利的問題,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意見是,無論原協議是否有效,雙方已于1995年12月1日簽訂了終止協議,這份終止協議時間在后,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乙已開始按終止協議履行了大部分,故應認定有效,乙的還款承諾是基于終止協議而作出,也有效,應判令乙向甲還款。
第二種意見是,雙方最初的土地使用協議書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終止協議及還款承諾是以無效協議為基礎的,均應認定無效。應對第一份土地使用協議按無效合同處理,由乙應返還甲本金及賠償利息損失。不能執行終止協議及還款承諾。
點評: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片面性。對無效合同進行處理的終止協議,應認定有效,但終止協議中的約定超出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處理原則應得到的補償的部分應認定無效。而對還款承諾則應審查其是否超出該范圍,如超出,應認定無效,不超出則有效。
其一、終止協議有效的理由。1、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規定,合同無效即自始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在清楚土地使用協議無效的情形下,以終止協議終止原協議,符合法律原則。2、以終止協議處理原來的無效合同,屬合同糾錯行為。實際操作中對解決問題也有幫助。3、訂立終止協議對無效的土地使用協議作善后處理,有利于規范經濟秩序,這種做法值得提倡,因此終止協議原則上應認定有效。終止協議與原協議不是主從合同的關系,而是變更合同的關系。
其二、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1、合同有效不代表所有條款有效。2、部分條款無效不導致合同整體無效。3、既是無效合同為什么對利息沒有追繳?這是因為損失和利息數額基本相當。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是返還財產,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由此受到的損失。本案中,造成合同無效是因雙方違反了土地法規的有關規定,因此雙方均有過錯。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受到損失,而其占用了甲的資金,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甲利息損失。終止協議中約定的“紅利”高于同期銀行利息,超出的部分無效。本案中,雙方于1995年12月1日簽訂的終止協議中約定的本金及紅利計50萬元,其中超出甲依據無效合同處理應得到的補償的部分應確認無效。乙已返還甲本金及紅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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