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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花園變空調機組業主終審獲賠償
身為工程師的馮女士一直想在海淀區購買商品房,千挑萬選之后她看中了五道口東升園的“華清嘉園”。2000年5月14日,馮女士與開發商北京華遠房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遠公司)簽訂《北京市內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購買了“華清嘉園”甲5號樓位于4層的期房一套,房屋土地使用期限自1999年9月28日至2069年9月27日。馮女士所購房屋與對面樓房之間規劃為商務會所,其頂部正好與馮女士所購樓房西側相鄰,據售樓人員介紹,此商務會所頂部將建成一座空中花園。馮女士同時在售樓模型上看到,商務會所的頂部被綠地所覆蓋,其中還有白色的座椅相點綴。一片清雅幻化出未來的生活美景,令馮女士更加欣喜。
2001年8月31日,馮女士終于拿到盼望已久的新房鑰匙,然而當她走進西側房間隔窗望去時,眼前的景象卻令她大吃一驚。原本規劃的商務會所從模型顯示的二層樓高,一躍變成了與自家樓層地面一樣高,而覆蓋的綠地也不見了蹤影,被取而代之的竟然是龐大的空調機組和管道設施。即買之則安之,但是當馮女士一家在此入住之后才體會到,空調機組令全家不得安寧。據馮女士講,運行后的空調機組和管道設施完全遮擋了所購商品房三間房屋的視線,更重要的是空調機組排放的廢氣污染了室內的空氣,致使室內氣味令人憋氣、嗆眼睛。而且,每到夜深人靜,空調機組發出的陣陣噪音令人難以入睡。
此后,馮女士為解決此問題多次找到華清嘉園客戶服務中心及華遠公司經理進行協商,而雙方意見始終未能達成一致。2003年8月29日,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馮女士將華遠公司更名后的華潤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置地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拆除商務會所頂部的空調機組及管道設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訴訟中,華潤置地公司辯稱其與馮女士所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中,對于商務會所頂部是否設置空調等設施并沒有任何約定,更看不到有關空中花園的約定。且售樓書和沙盤中的相關內容不構成合同的要約,空中花園的說法既不具體也不明確,不具備構成要約的條件。對于馮女士要求拆除商務會所頂部的空調機組及管道設施這一訴訟請求,華潤置地公司則辯稱該設備是商務會所正常運營所必須的配套設施,是為全體業主所服務,從技術上說已沒有可替代的辦法。
案件審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對商務會所頂部的空調機組噪聲進行檢測,而華潤公司當時正在進行二期設備噪聲控制的工程施工,一期的隔聲設施已被拆除,故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作出了無法監測會所空調機組在一期噪聲控制措施下對馮女士造成影響的回復。2004年5月,華潤公司對商務會所頂部空調機組及排風管道二期治理工程完工,其用隔聲板將空調機組和排風管道與外界隔開。此后,華潤公司又自行經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對商務會所頂部空調機組及排風管道的噪聲進行檢測,符合國家城市中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適用二類噪聲標準值。
2004年7月13日,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華潤公司設置在商務會所頂層的空調機組及排風管道雖對馮女士房屋的通風、采光、走道等不構成妨礙,但由于商務會所頂層空調機組和排風管道與馮女士居住的房屋同等高度且距離較近,所產生的噪聲和排出的廢氣對馮女士造成一定影響,對馮女士構成生活上的不利,設備管道及隔聲板對馮女士對外觀景視線亦形成了妨礙,華潤公司應給予馮女士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數額酌情判定。考慮到空調機組及排風管道無可替代和該設施屬于商務會所之必須,故對馮女士要求拆除該設施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令華潤公司判決后給付馮女士經濟補償款人民幣8000元。
對于一審判決,馮女士并不滿意。她認為之所以選購此套房屋的主要原因就是為了“眼前”能有綠地,而法院認定空調機組置于此處是無可替代,也就是必須要接受的事實,有失公平。再則,法院判令華潤公司給付自己經濟補償金8000元實在太少,空調機組對其所造成的危害,將至少持續70年,8000元折合到每年只有100元,每天只有0.2至0.3元。7月26日,馮女士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17日,一中院對馮女士訴華潤公司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一中院認為,馮女士與華潤公司所屬商務會所作為相鄰各方,應妥善處理相鄰關系。根據查明的事實,華潤公司雖于2004年5月進行了二期治理工程,降低了噪聲,但隔聲板的加裝以及排風管道所排出的廢氣依然妨礙馮女士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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