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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一元化簡論
司法改革是時下法學界和司法界的熱門話題,見仁見智的著述很多,但多是就具體問題進行探討,而對司法改革整體目標及其實現途徑的研究并不多見。為此,筆者不惴學淺,擬從一個新的角度對司法改革目標的實現途經進行整體的設計和考慮。一、司法一元化的提出及學術觀點
近年來,為解決不同法律職業者之間的意識沖突,有學者在探討解決之道時啟用了司法一元化的語匯,但是,如何界定司法一元化的涵義,學界并無統一的認識。目前,對司法一元化這一概念,學界往往是在以下三個層面上使用:一是在司法文化一元化的層面上使用,即提及司法一元化時是指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文化知識背景或者相同的司法理念;二是指法律職業資格取得的路徑一元,即從事法律職業的人通過相同的路徑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對法官、檢察官、律師實行統一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三是在司法一元化的結果或者稱為效應層面上使用司法一元化的語匯,認為司法一元化應包含法律職業者知識結構一元化、司法目標一元化和倫理結構一元化[1],而這些內容應該是司法一元化實施的結果。
應當說,在上述三種層面上使用司法一元化時,人們并未對司法一元化的基本含義進行必要的界定。這種必要界定的缺失,無疑會影響人們對司法一元化的理解和深入研究。筆者認為,對司法一元化的基本含義進行界定,實際上是對實施司法一元化的必要性進行探討和對實現司法一元化具體制度進行設計的基礎。
首先,應當明確司法一元化并非一個特定的法律術詞,它表達的是一種理念,是一種觀察事物、分析問題的方法,是運用哲學事物普遍聯系的觀點,把與司法改革相關的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制度、法律職業資格準人制度、司法人事制度、司法財務制度、司法審判制度、司法檢察制度及律師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相關問題看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在這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中,以人的因素為主線,去審視現行司法狀況的諸多問題,將與司法改革關系最密切的三大利益集團-法官、檢察官、律師視為一個專業化的職業共同體,在此理念基礎上去構筑相關制度。因此,司法一元化首先表達的是一種理念。
其次,司法一元化又必然指向一定的制度,或者說司法一元化的理念必然由一系列相關制度去體現,如以法律職業要求為核心的統一的法學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制度;一元化標準的法律職業資格準人制度和統一的司法研修制度;統一規劃、相互協調、由統一機構承擔法官、檢察官、律師繼續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任務的法律職業繼續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制度;由一個部門對法官、檢察官、律師進行統一監督與控制,實行縱向綜合管理和三者之間角色相互轉換的法律職業人事制度;保證法院、檢察院經費開支,保證經一元化標準選拔的法官、檢察官享有相應物質待遇的法律職業物質保障制度等等。在一元化理念之下建立的這一系列制度是相互聯系的有機整體,共同作用于司法公正、獨立和法制統一的目標,所以,司法一元化是以一元化為理念建立的一系列制度,是一個制度的集合。
再次,司法一元化又是一個實踐過程,需要在宏觀和微觀方面妥善協調法律職業共同體內部各職業群體的利益關系,調動各方參與改革的積極性,它必然表現為一個在一元化理念之下不斷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的過程。因為法制統一和法治秩序的建立是現代文明社會追求的目標之一,司法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出發點和永恒目標,司法一元化是為實現之服務的。對此,美國著名法官霍姆斯曾經深刻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邏輯,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經驗!盵2]因此,司法一元化將是一個不斷的實踐過程,需要大量的經驗積累。
由此,筆者認為,司法一元化中的一元就是指法官、檢察官、律師作為法律的實施者具有和應該具有一些共同特性和共同的司法信念。法官、檢察官、律師雖然社會分工不同、具體的社會職能不同,但是,作為專業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它們應該具有如下共性: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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