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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再審立案標準及適用程序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健全,人們的法制觀念以及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意識也不斷增強,在人民法院已判決生效的案件中,當事人不服而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的不斷增多,這給人民法院的再審立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規范再審立案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實際,筆者就再審立案標準及適用程序問題淺談如下意見,供各位同仁共同研究和參考。一、再審立案的概念
所謂再審立案,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專門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經審查,認為本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能有錯誤,決定或裁定立案的程式。
二、再審立案的標準
(一)刑事案件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決定再審立案:
1、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可能有錯誤的。
所謂“新的證據”是指審判時未收集到的足以影響定罪量刑的證據。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是指:
(1)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
(2)未被采信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是指:
(1)據以認定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相矛盾;
(2)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主體資格的證據相矛盾;
(3)據以認定被告人或被告單位行為性質的證據相矛盾。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
(1)引用法律條文錯誤;
(2)運用了失效的法律;
(3)違反法律關于溯及力的規定。
4、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審判程序不合法,影響案件公正判決、裁定的。
“程序不合法”是指:
(1)審判組織不合法的;
(2)證據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違反有關回避規定的;
(4)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定法訴訟權利的;
(5)依法應當公開開庭審理而沒有公開開庭審理的;
(6)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況的。
(二)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再審立案標準。
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申請再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裁定再審立案: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新的證據”是指:
(1)申請再審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不能知道的是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證據;
(2)判決后獲得當時舉證不能的證據;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主要證據不足”是指: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不足;
(2)證據案件事實存在的證據不足;
(3)證明法律關系的證據不足;
(4)證明當事人承擔法律責任的證據不足;
(5)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是指:
(1)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參照部門規章有錯誤;
(2)應當適用特別法而適用了普通法;
(3)適用了失效的法律;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違反法定程序”是指:
(1)審判組織不合法的;
(2)證據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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