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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優秀的法官做法官
“法官如果不辦案了,還能叫作法官嗎﹖”這是一個基層法院的法官總結自身經驗得出來的一句“名言”。是的,一個不辦案的法官至多只是徒有虛名而已,算不得名至實歸的法官。現實中之所以存在許多不辦案的法官,恐怕與我們把法官當作另一種意義上的“官”或者“政治待遇”對待不無關系。其實法官并不是官,只是一種法律職業而已。為了表示對從事這一法律職業的人的敬重,或以示尊崇其社會地位,人們才漸漸的將此類司法職業者稱為法官。不辦案的法官的存在只是問題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我們的價值觀念受著“官本位”思想?嚴格說,不只是思想??的影響,至今還信奉著“官為貴”的觀念,在我國法官的人事管理體制上則表現為,普通的法官成為優秀的法官以后,絕大多數都先后去做了官:優秀的普通法官去做庭長,優秀的庭長去做院長,優秀的院長則到更高級別的法院或者法院系統以外謀求更高更好的發展。法官在法院系統內部的成長、發展過程卻與法官職業的宗旨不甚相干,做好審判辦好案件反而成為法官謀求做官的手段或方式而不是目的或依歸。我們并不反對法官去做官,而是對我國現行的法官激勵機制中的某些方面能否發揮積極作用表示懷疑:在這樣的激勵機制下恐怕至多只能出現更多優秀的官僚而不是虔誠敬業的司法職業者。
事實上,許多優秀的法官做了官以后,辦案就成為做官之余的一種補充,做官成為主業,做法官辦理案件反而成為副業。如今我們法院系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培訓我們的法官,目的就是要“培養和造就一大批精英法官”,可是這些成為了“精英法官”的法官往往后來都去做官而主要不是做法官。這真是一個令人難以理喻的悖論。是不是我們設計的法官制度中沒有留有法官發展的足夠空間,抑或法官本身就不如其他名副其實的官那樣來得實實在在的顯赫、尊貴﹖留給讀者諸君去思考吧。我想,讓優秀的法官做法官應當成為我們正在進行著的司法制度改革努力去實現的一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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