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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法官助理制度的構建
「論文提要」
為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隊伍職業(yè)化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職業(yè)法官隊伍。根據(jù)目前我國法院和法官隊伍的實際情況,完成這一任務就需要在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人民法院的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符合審判規(guī)律的新型審判機制。近年來,隨著法官職業(yè)化進程的日益推進,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為一種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發(fā)揮該機制的積極效益,是我們司法改革應該追求的目標。筆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法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試點單位,通過施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合議庭固定模式,對法官助理制度進行了實踐論證。筆者根據(jù)該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體情況,試從實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論基礎、實證參考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從理論和實踐上構建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官助理制度。
「關鍵詞」 法官助理 制度 構建
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是通過制度變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國家。[1]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后,特別是我國在加入WTO后所產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動下,各項體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縱深化發(fā)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已日益成為我國司法機關乃至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在過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審判方式改革方面傾注了大量精力,強化公開審判,陸續(xù)對案件的流程管理、審前準備程序、證據(jù)制度、審判公開制度、裁判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了探索,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統(tǒng)一規(guī)劃,一些改革舉措在實際運行中無法實現(xiàn)既定的目標,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種“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式的零敲碎打狀態(tài),審判方式改革開始出現(xiàn)了“瓶頸問題”。究其原因,產生瓶頸的癥結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審判組織方式制約了新制度的適用。
一、當前我國審判組織的現(xiàn)狀及弊端
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目前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審判委員會、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具有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決定權。
獨任庭和合議庭則是人民法院具體承辦案件的審判組織。獨任庭是指一名法官主辦案件,一名書記員為法官從事記錄等輔助性工作的“一審一書”的審判組織。合議庭是指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主辦案件,一名書記員為法官從事記錄等輔助性工作的“三審一書”的審判組織……不難看出,在獨任庭和合議庭這兩種具體審判模式下,不管是“一審一書”,還是“三審一書”,都維持了一種“法官+書記員”的固定模式。在這種“法官+書記員”的固定模式中,法官對書記員具有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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