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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法官信任制度的確立
論文提要:在現代司法理念的導引下,我們從法官保障制度中探尋出法官信任制度的誕生。法官信任制度屬于法官保障制度的范疇,是法治國家、社會公眾乃至訴訟當事人基于法官職業化要求,信任法官能夠獨立裁判,依法作出裁決而不被懷疑的大眾意識結晶。從現代司法理念、法治國家的司法獨立和司法公信力、法律權威性的要求,確有必要建立和切入對法官的信任,對法官判決的信任,如果沒有對法官的這種最基本的信任來作保證,法律權威乃至法官權威都將是空談。在現代司法理念的導引下,我們切入了很多新的法律思維方式和法律規范,比如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司法效率、審判方式改革、法官職業道德、法官管理制度等等,這些必要的原則性的制度和建設,其目的是將我們法官的思想境界提高到新的水平,以期適應時代對現代法官的政治要求、法律要求、經濟要求、社會要求以及人性化的要求等,但在法治環境水平和法律意識水平尚未達到或者是自然達到這一新的水平,而用現代司法理念來評判我們每一個法官所從事的審判工作,必然引伸出許多不適應現代司法理念的方面,從現代司法理念的內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來考查,我們所處的這個社會還應當明確或者是必須建立一個對法官的信任制度,那就是全體公民或者是法律統治之下的人們要確立法官信任制度,這是由法律和法官的權威性所決定的,以法官信任制度為基礎來構建司法權威,奠定司法裁決的嚴肅性,從而樹立法律至上的司法宗旨,否則,我們前面所說的眾多現代司法理念都將是一句空話。本文擬從法官制度和現代司法理念要求的角度來考查法官信任制度的確立。
一、問題的提出。
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義,當事人對法院或法官的裁決是服從,是遵照執行,而不是去懷疑、去對抗,即使法院或法官的判決對其不利,是以其證據不足或是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不是去從判決本身或是從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訴訟程序走完之后,并不涉法上訪。
然而,由于我國法律制度剛剛走向成熟,同時也由于司法不能獨立或法官不獨立,涉法上訪已經成為當前困擾法院工作的一大難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卻仍然不能使這些涉法上訪息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仍然能夠提起申訴,即使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上都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甚至是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其他人)卻仍然可以對人民法院所判決的案件提出申訴要求,人民法院對這種申訴不管是否合理合法都必須作出答復,這其中必然導致許多重復勞動,現行的法律體制規定對當事人起訴的案件可以一審,二審,再審初審、終審,甚至提審等,不能有效解決當事人的一再申訴問題,這些法律制度的繁雜體現出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有意識地加以限制和制約,深層次地表現出對法官的不信任或者是持懷疑態度。
2、信訪工作,不管是人民法院本身所處理的信訪,還是黨委政府部門所處理的信訪,都必須作出口頭答復或者是書面答復,而且信訪部門一旦將涉及訴訟案件的信訪交辦到人民法院來,都是交辦人民法院的院長閱辦,限期報結果。而且黨政部門的領導一旦遇到有關涉案當事人上訪,都作出批示,有些案件有許多年了,幾屆領導都曾交辦過,新一任領導仍然是交辦,并要求報處理結果,這中間雖然體現的是對人民群眾極端地負責任,但也表現出一種對審判機關的不信任,對審判案件的法官不信任,似乎有很多理由來懷疑法官的不公正、不公平,不依法辦事。
3、權力機關交辦具體案件,雖然一再強調權力機關不干涉個案,但一旦交辦下來,卻都是具體案件,而且也不可能去交辦抽象的訴訟案件,同樣交辦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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