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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現代化的宏觀考察
一、社會背景:現代化及其建構
在確證并論述將法院制度劃分為傳統型與現代型的基本理論范式后,接踵而來的問題便是兩種制度類型是否存在著先后相繼關系?如果存在歷史替代邏輯,那么究竟基于什么背景發生這種轉型的呢?所有這些,都是我們必須面對且不得不反思的問題。
對上述問題的考慮,必須從兩種法院制度的宏觀背景著手。這種宏觀的背景便是現代化理論及相關的歷史進程。法院制度現代化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的必然產物。
現代化是人類歷史上迄今為止最為劇烈、最為深遠并且顯然是無可避免的一場社會變革,它是業已經歷或正在進行的涉及社會各個層面的巨變過程。現代化進程與下列界定性因素有關:國際環境的改變導致國家間依附的加強,非農業生產尤其是制造業和服務業的大幅增長,出生率和死亡率由高向低的轉變,持續的經濟增長,更加公平的收入分配,各種組織和技能的增生及專門化,官僚科層化,政治參與化以及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的擴展。這些變革在當今世界的多數國家都完成了。不僅如此,現代化足以波及到與擁有現代化模式的國家有所接觸的一切民族,從而使既有社會模式遭到損毀。所以,現代化所帶來的影響是全面而深刻的,它當然要求一種更具合理性、更為開放、明確的法律制度。因此,確立適應現代化社會整體要求的,與傳統有著較大程度決裂的法院制度就是必要的。
上述分析表明,從宏觀上看,現代化進程的背景深刻影響到法院制度的現代化進程,但要清晰具體地把握傳統型法院制度為何、怎樣轉向現代型、基于什么現代型法院制度呈現出如此面貌,還要求我們分析個中原因,特別需要我們借助現代化進程的三個基本目標——民主政治、法治國家和市場經濟予以說解(這三個目標是前述現代化特性的另一種引伸表述而已)。實際上,法院制度的現代轉型在很大程度上可說是市場經濟、民主政治與法治國家的共同要求。
第一,法院制度的現代轉型是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社會分工的當然產物。馬克斯·韋伯認為,在實行市場經濟以前,市場活動多在是非理性思考指導下進行的,主體難以對自己可能支付的成本和可能獲得的收益進行比較精確的量化估計,此時的法律制度呈現一種“實質非理性”的特征,1 法官常常依據社會上的一般公正理念為準則,依據其個人對世態人情的洞察、個人化知識累積斷案,法官和其他社會秩序維持者之間的角色分工難以在專業性上顯現出來;法官注重的是解決個案而非社會總體上的制度合理,法官并不注意通過公共化的、形式化的邏輯思辯來發展法律。這種法律制度和法院制度是與經濟上的急功近利、缺乏長遠打算緊密相聯的。這種狀況在市場經濟體制興起以后,有了根本上的改變。
市場經濟并不僅僅是一個“經濟的”模式,而是與一個社會的整體結構相聯系的,其中包括文化、法律制度等。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現代市場經濟的特點之一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特別重視對于長期利潤的精細和有系統的計算,而不是通過簡單的投機行為和短期行為獲取暴利。這種理性化的經濟形式要求盡可能地對未來的風險作出預測并提出相應對策,以保證投資決策得以順暢實現。經濟模式的轉變對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法的理性化、系統化和一般化以及個別案件中法律程序運作的日益增長的可算度性,構成了近現代經濟事業存在最重要的條件之一。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律保障,近現代經濟事業是不可能進行的。相應地,法院功能和法官職業行為亦應當有所改變:市場經濟不能再接受法官簡單地按衡平觀念或其他非理性的方法來決定具體案件,而要求法官按抽象的、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律來維護一般的公正。由此而來的法院制度就與傳統的法院制度有著很大的不同:(1)法院應當重視法律的原則和形式(法律的內在邏輯關系和整體關系),從形式推出具有必然性的處理結果而不專注于個別案件直接的實質結果。(2)法官應當憑借區別于其他社會秩序維持者的專門化技藝,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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