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代的法律自然主義
法律自然主義是一種文化現象,它表現為如下特征:在立法上,以自然法則作為制定法律的根據,使法律合乎自然法則;在司法上,以自然現象作為司法的根據,使司法程序合乎自然現象的變化。法律自然主義在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的典型表征是:把“天”或“天道”當成立法的根據,此謂“則天立法”;把四季變化和自然災異當成執行刑罰的前提,此謂“順天行罰”。
法律自然主義在戰國時期就有了比較完備的理論形態,后經漢代儒家的努力,它又被轉化為一種制度形態,并一直持續到明清時期。
在西方文化中,同樣存在著法律自然主義這一文化現象,源遠流長的自然法學就是證明。自然法學所謂“自然法”(Natural Law)是一種道德化了的自然法則。
本文的研究,是在沈家本《歷代刑法考》、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布迪和莫里斯《中國帝國的法律》等相關研究成果的基礎上開展的。
一、帛書中的法律自然主義理論
在中國,法律自然主義觀念并非自帛書《黃帝四經》(出土于馬王堆漢墓)始,但《黃帝四經》可說是迄今所知最早比較系統論述該問題的。成書于戰國時期的《尉繚子》增載梁惠王“黃帝刑德,可以百勝”之語,說明黃帝之學注重探討刑德問題。作為黃帝之學的代表作,帛書《黃帝四經》確實是以刑德問題為其理論核心的,并且把刑德與陰陽結合起來,以陰陽作為刑德的自然根據。《黃帝四經》認為,陰陽是由“道”派生的,“道”既是萬物的本源,同時又是宇宙的普遍規律。
在《黃帝四經》(含《經法》、《十六經》、《稱》、《道原》)中,宇宙論(自然論)與政治法律思想有密切關系,宇宙論實際上為其政治倫理思想提供了自然的根據。《稱》中所言“凡論必以陰陽[明]大義”即以陰陽(自然法則)來揭示、辨明其理論大義。《黃帝四經》還以陰陽論作為其刑德思想的自然根據。《十六經。姓爭》云:“順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則不失所守。天地已成,黔首乃生。勝(姓)生已定,敵者生爭,不諶不定。凡諶之極,在刑與德。刑德皇皇,日月相望,以明其當。望失其當,環視其央(殃)。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繆(穆)繆(穆)天刑,非德必頃(傾)。刑德相養,逆順若成。刑晦而德明,刑陰而德陽,刑微而德其明者以為法,而微道是行。”所謂“順天者昌,逆天者亡”之“天”是指天道(自然法則)而言,天道包括陰陽兩個方面,是陰陽運行的規律。照《十六經》的作者看來,陽為德,陰為刑,德刑乃治理國家的根本,須配合適當,若適用不當,也會給國家帶來災難。《十六經》還把“德”稱為“天德”,把“刑”稱為“天刑”,無非是為了抬高德與刑的地位,使之神圣化永恒化。
《十六經。觀》又說:“不靡不黑,而正之以刑與德。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生。……夫并時以養民功,先德后刑,順于天。”這同樣是強調了刑德之于治國的重要意義,并根據春夏、秋冬的先后順序提出了“先德后刑”的觀點,認為這是合乎天道的。《觀》的作者還指出,為政者若不按“先德后刑”的順序去治國,則是逆天道而動,就會給自身和國家招致災禍。他說:“其時贏而事絀,陰節復次,地尤復收。正名修刑,執(蟄)蟲不出。雪霜復清,孟谷乃蕭(肅),此(災)□生,如此者舉事將不成。其時絀而事贏,陽節復次,地尤不收。正名施(弛)刑,執(蟄)蟲發聲,草苴復榮。已陽而有(又)陽,重時而無光,如此者舉事將不行。”大意是說,在春夏萬物生長之時,行秋冬嚴急之政即動用刑罰,就會使秋冬再現,地氣收縮。若春夏行刑,則會出現蟄蟲不出、霜雪寒冷、植物枯萎等反常現象,災禍就發生了。反之,如果在秋冬萬物肅殺之時卻行春夏之德政,就會使春夏再現,地氣不收。若秋冬不用刑罰,則會出現蟄蟲發聲、枯草復榮等反常現象。可見,統治者必須按照春夏秋冬的先后順序治理國家,先德后刑,決不可先刑后德,若先刑后德,必然帶來災禍。這種思想與《管子。四時》所反映的思想頗為一致,請比照觀看:“是故陰陽者天地之理也,四時者陰陽之大經也,刑德四時之合也。刑德合于四時則福,生詭則生禍。”“德始于春,長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時如一。刑德離鄉,時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兩相比較,何其相似。這說明,把陰陽四時與刑德問題結合起來的理論,在戰國時期已相當流行了。正是這種理論,對漢代的董仲舒產生了至為深刻的影響,并把它改鑄為“大德小刑”、“前德后刑”的德主刑輔論。
讓我們打開《春秋繁露》,摘引幾段相關材料,以供參照。《陽尊陰卑》:“惡之屬盡為陰,善之屬盡為陽。陽為德,陰為刑。刑反德而順于德,亦權之類也。-是故天以陰為權,以陽為經。陽出而南,陰出而北。經用于盛,權用于末。以此見天之顯經隱權,前德而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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