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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特別程序-正義實現的便捷之路
雖然小額糾紛的定義尚不明確,但對每一個人來說,它似乎可以心照不宣-侵權數額不大的,或者說一些雞毛蒜皮的官司。常言說,起早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由小額糾紛引發的官司不斷增多,且涉及面廣,影響大。“得不償失”是此類糾紛解決過程中當事人最強烈的反映。近來,圍繞銀行卡收費、掛失所提起的“10元錢”訴訟,使人們再次對小額訴訟的價值、困惑、途徑予以了關注與討論。本版近日約請清華大學博士生導師張衛平教授就此問題談了個人看法,以饗讀者。同時本版還將就此問題進行進一步的采訪報道。
在社會生活中,人們相互之間總是會因為各種利益沖突而發生糾紛,經濟糾紛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尤其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民事訴訟制度的設立就是為了合法、公正地解決這一部分糾紛。
然而,就現有的民事訴訟制度設計來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一審程序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程序,一種是簡易程序。盡管簡易程序在某些方面比普通程序更為簡化,有利于快捷、低成本地解決一部分簡單民事糾紛,但是,目前的簡易程序設計依然無法滿足人們相互之間小額糾紛的訴訟需求。最突出的一點是簡易程序依然適用兩審終審原則,不僅如此,簡易程序的審理方式也仍然顯得過于程式化。而我們知道,人們相互之間的經濟糾紛從小額、大額以至巨額具有多層次性,因此,就應當建構適應不同數額層次的相應的糾紛解決程序。
訴訟就意味著成本和投入,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不僅要消耗個人資源,也要消耗社會資源。個人、法人團體及法院都會因為訴訟而消耗物質、人力和時間。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只有訴訟的成本低于訴訟的收益才是有效率的。訴訟成本越低,訴訟效率也就越高。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許多人因為幾十塊錢,甚至一元錢而打官司,盡管個別當事人還有經濟利益以外的追求,但是,為了如此小額的經濟利益而消耗大量的司法資源,顯然是沒有效率的。司法審判的運作更多的是消耗了全體納稅人的錢,而為了小額糾紛就啟動比較復雜的程序,消耗不必要的社會資源無疑是一種浪費。
小額糾紛畢竟是人們之間的一種利益沖突,雖然能夠通過其他一些非訟方式加以解決,但作為一種法律上的爭議,有一部分仍然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加以解決。因此,就有必要建立一種獨立于、區別于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在法律上使得當事人雙方能夠通過一種更為簡潔、低廉的方式實現權利義務。在政治意義上,由于能夠快捷、低成本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小額糾紛,因此能夠有效、快速地吸收因小額糾紛所引發的不滿。眾所周知,矛盾總是由小成大的,如果不能及時地化解小的矛盾沖突,通過程序吸收不滿,就會使矛盾升級、擴大甚至激化,從而影響人際關系的和諧,造成社會的不穩定。全社會的穩定有賴于一整套完善的穩定機制的建立,小額訴訟程序因為有效地解決了小額利益所引發的矛盾沖突,從而成為保障社會穩定的一種法律機制。
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是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其建立更有利于民眾接近司法,司法親近民眾,使人們能夠更有效、更廣泛地利用司法資源,這也是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
另外,糾紛解決過程當中的精神耗費也是不容忽視的,這是我們以往不太關注的方面。任何糾紛的解決,任何訴訟的進行,都不是一次愉快的“精神之旅”。復雜的程序,時間的耗費,雙方長期的對抗,對當事人來講無疑是“精神上的折磨”,那么,我們為什么不能建立一種針對簡單糾紛例如小額糾紛的快捷訴訟程序,盡可能減少或降低這種“精神折磨”或“精神消耗”?如果因為幾十元、幾百元的利益而忍受一種“訴訟上的折磨”,顯然是沒有必要的。因此,小額訴訟程序的建立也是精神文明和法治文明的表現,有其社會的現實性和必要性。正因如此,許多發達國家都相繼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或小額裁判制度。
小額訴訟程序或小額裁判制度在程序適用上還要有兩個方面的限制,一是對糾紛數額的限制,規定不得超過一定的額度,例如日本規定不得超過30萬日元,美國各州一般是在5千美元以下。這樣限制的根據主要在于,權利的大小與權利救濟的方式和權利救濟的復雜程度成正比;二是對當事人的限制,即原告只限于公民個人,這主要是因為公民個人的經濟條件與法人團體組織不同,應當考慮個體權利救濟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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