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藝術的彼岸
多年前,讀過山東大學陳炎先生寫的一本《反理性思潮的反思》(山東大學出版社1993年)。這本不算太厚的著作剖析了叔本華、尼采、弗洛伊德、柏格森、海德格爾、薩特等人的思想。這些大名鼎鼎的近現代人物之所以被陳炎先生歸為一類,是因為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傾向:反理性。
為什么要反理性?在17、18世紀的啟蒙思想家那里,比如在笛卡爾、霍布斯、洛克、萊布尼茲、孟德斯鳩、康德等人的眼中,理性幾乎被奉為“大寫的真理”。為什么才過一二百年,一股強大的反理性思潮就洶涌而出,并且形成了與理性思潮相互競爭的態(tài)勢?理性與反理性,到底孰優(yōu)孰劣、孰是孰非?到底哪一種思潮更能解釋這個世界,并進而改造這個世界?
在法律思想史上,我們總是被告知,法律的本質是理性,不僅自然法的本質是理性,實在法也是人類理性的結晶。在法律實踐領域,我們確實也能夠真切地體會到法律的理性特征:立法者總是在反復權衡各種利益的基礎上寫成法律條文;司法者總是在認真考慮法律規(guī)范與法律事實的前提下形成經得起二審甚至再審的判決意見;律師們的理性精神更不可能受到質疑,因為他們總是要理性地動用所有的技術與資源,竭盡全力地追求一個對于他所代理的當事人、對于他自己最為有利的訴訟結果。在人們的印象中,包括立法者、法官、檢察官、律師甚至法學學者在內的法律共同體,都是一群典型的理性人,一般不會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思考或行為。
然而,法律共同體也許是理性的,并不意味著其他法律主體都是理性的。比如,有的訴訟當事人,愿意花費巨大的人力、財力、時間、心理折磨等多方面的代價,僅僅就是為了五毛錢或一塊錢的民事賠償。從經濟效率上看,這樣的官司,即使打贏了,也是得不償失。還有一些當事人,為了他們已經認定的某個目標,經年累月地投身于某個官司,堅持了十多年、數十年的也不乏其人。在理性的旁觀者看來,他們的這種選擇令人同情、令人感慨,有時還令人欽佩,甚至還被輿論家們贊賞地評價為“權利意識的覺醒”。然而,就一般人看來,某些“五毛錢官司”,某些“傾家蕩產也要打下去”的官司,卻很難說是一種理性的行為選舉。
某些當事人為什么會選擇這種“不理性”甚至“反理性”的行為?如果你向他們詢問,他們會告訴你,只是因為“咽不下這口氣”,只是為了“爭一口氣”,等等。然而,他們要“爭”的這“一口氣”到底是什么?旁觀者雖然可以理解、可以體會,但它畢竟還是一個看不見也摸不著的“東西”。當事人為了這樣“一口”神秘的“氣”,即使付出一切身家性命也再所不惜。站在理性的角度上看,這似乎是一種荒謬的行為。但是,這種反理性的行為本身,恰恰滿足了人們“爭一口氣”的強烈愿望。
法律本身是理性的,法律能夠滿足人們對于理性的需要。然而,當人們試圖通過法律的方式來滿足“爭一口氣”的需要的時候,這就意味著,人們是在通過一種理性的方式來滿足一種反理性的需要。這種需要,可以理解為人類對于激情或情感的需要,但從本質上看,其實就是人類對于藝術的需要。
與法律的理性特征相反,大部分藝術的主題都是反理性的。畢加索的繪畫,怪誕而離奇,距離正常的人類理性是遙遠的;在莎士比亞的《哈姆雷特》中,活人與鬼魂可以相互交流,實在難稱理性;古典小說《西游記》講述的“猴子奇遇”,更是荒誕不經;書法大師們創(chuàng)作的“狂草”,難以辨識,甚至不能充當普通公眾之間相互交流的媒介;巴別爾筆下的騎兵軍,英勇得近乎殘忍,完全失去了對于生命的敬重,但卻受到了廣泛的歡迎,并引起了“讀書界”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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