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邁向一種法律的社會理論·第四章
第四章 法治與現代社會
在韋伯的整個社會理論體系中,法律與政治或統治(Herrschaft)方式之間的關系受到特別的重視。在韋伯的“政治社會學”中,他著重論述了統治的“正當性”或“合法性”(legitimatat)問題。通過對這一問題的探討,韋伯揭示了現代“自由社會”中的唯一的正當統治形式 “法治” 的特征和內涵。
第一節 韋伯政治社會學中的核心概念
權力
人的社會行動總是基于一定的主觀意圖,沒有任何一個人會成為沒有自己主觀意義取向的、絕對服從他人意志的工具。但是,在社會生活中又的確存在這樣的情況:一個人在遭到別人反對的情況下仍然具有某種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為的能力。韋伯把這種能力稱為“權力”(Macht):“‘權力’是指處于社會關系之中的行動者排除抗拒而使其意志得到實現的可能性,而不論這種可能性的基礎是什么。”[1]權力所涉及的范圍非常寬泛,既可以指家庭中家長對子女的管教,也可以指任何一個組織中上級對下級的命令。與“權力”相對應,韋伯還引入了一個“服從”(obedience)的概念。韋伯認為:“服從命令的動機……可能基于各種不同的考慮,從簡單的習慣性反應直到最純粹的理性的利益權衡。”[2]從權力服從這一組概念中,我們發現:在韋伯那里,權力不是一種單向作用的力(force),而是一種“關系”(relation)。這種關系是由具有主觀意義取向的社會行動建構起來的。無論是行使權力的行為還是服從權力的行為,都是行動者有意識的“選擇”,而不是完全被動的接受。在這一點上,韋伯的觀點與齊美爾的觀點十分相似。齊美爾在分析“統治”這一概念時,提出了“主宰”(subjectivation)和“臣服”(subordination)這樣一對范疇。[3]他認為,“主宰”和“臣服”中都包含了一定的“自由”因素。這種“自由”就是康德所稱的意志自由。
統治
權力關系的形態及其多樣,但對社會研究真正具有意義的則只是其中涉及社會群體行動范式的那種權力。這樣,韋伯又提出了“統治”這一概念。他認為:“統治構成一種特殊的權力形態”,[4]它是“某種特定的命令(或命令總體)得到特定人群服從的可能性。”[5]它不包括以純粹暴力的方式所達到的控制,因此必須以人們“對統治正當性的信仰”為前提。[6]為了把統治與暴力控制區分開來,韋伯又把正當化的統治稱為“命令控制”(imperative control)或權威,并從理論分析的角度為這種統治形式確立了兩個基本特征:其一是自愿服從,其二是存在一套支持統治正當性的“信仰體系”,即說明為什么某人或某些人應該服從某種統治的理論體系或意識形態。
正當性
“正當性”這一概念在韋伯的政治社會學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位置。韋伯認為:“行動,特別是涉及社會關系的社會行動,可以受到人們相信存在一種‘正當秩序’這一信念的指導。而人們的行動真正受到這種信念制約的可能性則稱作這種秩序的‘有效性’(Geltung)。”[7]因此,在韋伯那里,某一統治系統的正當性指的就是人們愿意服從該統治并根據該統治系統的相應命令來行動的可能性。[8]社會行動者之所以會信任某種統治并依其命令行事,可能是出于傳統、情感、某種價值信念或是對某些成文規定的認可。[9]正是這些不同的正當性基礎導致了不同類型的正當統治。
第二節 正當統治(權威)的類型學
為了分析正當統治的歷史演變及其基本形態,韋伯提出了三種不同的正當統治類型。這種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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