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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身份到契約
在源遠流長、博大精深的思想長河中,有一些堪稱“一言而為天下法”的不朽名言,它們宛如這條長河中的璀燦明珠,長久地閃爍著思想的光芒,啟迪著一代又一代人的思考。它們不僅具有劃時代的歷史意義,而且具有跨世紀的現實意義,它們是思想的精華,認識了它們,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說是認識了整個人類思想。其中,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曾論述過〔1〕,后來英國著名法學家亨利。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所明確提出的“所有進步社會的運動,到此處為止,是一個‘從身分到契約’的運動。”〔2〕。
一、“身分社會”與“契約社會”的比較意義
梅因所指出的“從身分到契約”,準確地抓住了最能概括一定歷史條件下社會根本特征的兩個東西-“身分”與“契約”,并把它們作為區別不同社會的一個根本標準,即據此把社會區分為“身分社會”與“契約社會”。于此我們可以洞悉“身分社會”與“契約社會”的比較意義。
第一,在“身分社會”,身分(出身)是人們獲取特權的主要途徑。“人的肉體能使人成為某種特定社會職能的承擔者。他的肉體成了他的社會權利。”〔3〕在“身分社會”,身分成為確定人們地位高低、權利大小、義務多少的根本標準。身分的本質就是講究差別、親疏、尊卑、貴賤,因而身分成了人與人之間的分水嶺,人與人之間一切差別的總根源。在“身分社會”,身分也是配置權力的根本標準,權力來自身分,權力因身分不同而有別,身分越高,權力越大,沒有身分,就沒有權力。身分不同從而使權力更加不平等化、更加特權化,在一個“身分社會”,身分與權力、權威等同,促使人們崇拜權力、崇拜偶象、崇拜身分,唯上是尊、唯命是從,因此“身分社會”是一個人治社會。
而在“契約社會”,契約是設定人們權利義務的常規手段,契約的本質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因此用契約作為設定人們權利義務的手段,其實是當事人自己為自己設定權利義務,它不象“身分社會”那樣依靠出身繼承而不作任何努力卻獲得種種特權,它主要依靠的是每個當事人自身的努力,通過自由競爭,自己設定權利、自行履行義務、自己承擔責任,契約因而成為創設人們權利義務的種種手段中最合理的手段,它能激發和維持人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契約的基礎是主體平等、權義對等、等價有償,契約就是法律賦予人們的爭取實現權利義務平等的最主要的手段。為了爭取、實現權利義務平等,當事人可以在契約中討價還價、斤斤計較、力求衡平。契約社會是一個平等社會,它反對特權,反對專制。契約的根本內容是自由,尤其是言論自由,在契約中,每個人都可以依法自由主張自己的意志、捍衛自己的自由意志,言論的份量不是由發言人的身分來衡量而是由言論本身的內容來決定,契約面前人人平等當然包括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只有有了言論自由才能有契約自由,因為“契約是指雙方思想的會晤”,“雙方思想沒有見面,也就沒有契約。”〔4〕凡是只有單方意志頤指氣使的地方就不會有契約。
第二,在“身分社會”,講究身分,人分三六九等,這其實就是在人與人之間自設樊籬,使社會分崩離析。這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封建制度就其最廣的意義來說,是精神的動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類世界”〔5〕,在封建社會這種“身分社會”里,人象動物一樣也按綱、目、科、屬、種來分類,等級森嚴。這種社會不利于人們互相交往,不同身分的人與不同身分的人各自劃地為牢、以鄰為壑。人們講究門當戶對、互不交通、沒有平等交流可言,有身分的人與無身分的人打交道覺得有失身分,無身分的人與有身分的人來往覺得高攀別人,這樣,人們都成為了“套中人”。在這種社會里,所有的人都按照出身、財產和職業分屬不同等級,每個階級都有自己的觀點、感情、權利、習慣和生活方式,他們之間沒有共同的思想和感情,以致于很難相信他們是屬于同一國家的人〔6〕。“身分社會”是一個分裂的社會,這種社會其實是一盤散沙,但表面上又用強制性紐帶把不同身分的人湊合在一起。這猶如托克威爾所指出的,以家庭出身來劃分等級的時候,人人總是要首先判明他們所遇到的人是屬于哪個社會階層的,但由于不能一下子判明,因而總是謹慎小心,不能隨意交談,時時提防別人,甚至避免同別人接觸〔7〕。講究身分,無中生有了很多繁文縟節,身分是阻礙人們相互交往的樊籬。講究身分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少數享有身分人的特權,身分是特權的淵源、身分是特權的實質根據,要維護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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