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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與“依”-微言大義抑或文字游戲?
前依法治國時代,曾存在“以法治國”的提法,而最后在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和1999年憲法修正案中選定了“依法治國”的提法“,對此,有些學者提供了一種解釋,那就是”以法治國“提法意味著”法律工具主義“,而”依法治國“提法則宣示了”法治之覺醒“。此論從何說起?很簡單,他們僅僅是從字義的角度來分析的。“以”者,用也,拿也。《新華字典》對“以”字的解釋首先就是:“用,拿,把,將”。(《新華字典》[1987年重排本],商務印書館1987年第1版,第531頁)“以法治國”就是“用法律來治國”、“拿法律來治國”的意思。而為人之用者,被人所拿者,工具也。故而得出“把法律作為治國之工具”的法律工具主義結論也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情了。而“依法治國”的提法不同,“依”之義為依靠、按照。此義雖然推演不出“法律目的主義”的結論,但其含義也絕非是把法律作為工具之“用”,法律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大概也能混個“體”之名吧。
在此,筆者特舉出兩位認為“以法治國”的提法體現(xiàn)了法律工具主義的代表人物,一位是本土人士萬鄂湘同志,一位是海外人士周天瑋先生。(萬鄂湘同志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周天瑋先生是華裔,美國律師,中國經(jīng)略(China at Par)總裁兼執(zhí)行長,美國加州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兼職教授。)下面請允許我引述他們的意見:
萬鄂湘同志曾在最高法院的一場講座中指出:“‘依法治國’而不是‘以法治國’,‘依’和‘以’的區(qū)別是決定性的。‘以法治國’只是把法律當工具,需要時用之,不需要時棄之;‘依法治國’才是將法律作為辨別一切是非曲直的最終原則和標準,任何人、任何時候都不能降低法治權威和法律尊嚴”。(萬鄂湘:《入世與我國的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入世及WTO規(guī)則系列講座之五》,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編:《入世與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13頁)
周天瑋先生在其代表作中寫道:“法制可以是用‘法’來控‘制’以達到治國目的(rule by law)的簡稱,也就是‘緣法而治’和‘以法治國’的意思。在這個概念之下,法律主要是一種治國工具,而不是目的。”(周天瑋:《法治理想國——蘇格拉底與孟子的虛擬對話》,商務印書館1999年第1版,第78頁)
看來,中共十五大政治報告和1999年修改后的憲法文本中采用“依法治國”的提法,順應了歷史潮流,體現(xiàn)了進步、文明的現(xiàn)代法律觀。
但是,在我目前所接觸到的資料里面,也有位大力倡導法治、民主與人權的張宗厚先生表達過對“依法治國”提法為次優(yōu)的看法。(張宗厚先生曾任《中國法制報》評論部主任,現(xiàn)任北京東方鼎電子有限公司董事長,清華大學數(shù)據(jù)研究中心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兼職教授。)他曾談到:“我認為,用‘以法治國’比‘依法治國’要好。因為從字義學上分析,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制治理國家,依法治國是指照法律治理國家,前一種涵蓋的內(nèi)容比后一種廣泛而深刻。有人主張用后一種提法,大概是考慮到‘黨大還是法大’這個問題。”(郭道暉、李步云、郝鐵川主編:《中國當代法學爭鳴實錄》,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43頁)張先生猜測,對采取“依法治國”提法的原因是顧忌“黨大還是法大”,筆者認為這并不成立。因為1982年中共十二大政治報告和十二大通過的黨章里面就已明確規(guī)定:“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nèi)活動。”在中共十二大精神指導下的1982年憲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至少表明已經(jīng)在本本上肯定了“法大于黨”,“黨大還是法大”在理論上已不成為問題了。
有趣的是,張先生也說自己是從字義學的角度進行分析的,而且他對“以法治國”的含義的表述(“用法制治理國家”)跟他的反對者是一致的,可是最后卻滑稽的得出了與反對者截然相反的結論。其實,《新華字典》對“以”字的解釋除了前引的第(1)義項之外,還有緊接著的第(2)義項:“依,順,按照”。若采此第(2)義項,“以法治國”不就跟“依法治國”沒什么兩樣了嗎?
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筆者看來,卻都著有大毛病。張先生認為“以法治國”提法的好處是它涵蓋的內(nèi)容比“依法治國”廣泛而深刻。可是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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