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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勞動法學的新定位
對勞動者利益的認識居于現代勞動法學中心地位的基石范疇是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它應當貫穿于勞動關 系調整的全過程。然而,在勞動權利、勞動義務背后起作用的是勞動者的利益。隨著市 場經濟的發展,勞動者的利益可以從四個方面認識:
第一,“利益對立”的認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在“利益共同” 基礎上,以“利益對立”為特征的。作為社會生產的要素,不僅生產資料存在著歸屬問 題,勞動力同樣也存在著歸屬問題。這兩個要素所形成的產權與勞權作用方向并不總是 一致的:前者要求利潤最大化;后者要求工資最大化。兩者存在著利益差別甚至于利益 對立。
第二,“利益失衡”的認識。勞動關系建立時具有財產關系與平等關系的屬性,建立 后轉化為人身關系與從屬關系,這種轉化使“利益失衡”。勞動力供大于求又加劇了這 種失衡。工會則正是作為平衡因素,加入到勞動關系的調整中來;國家也以一定的方式 干預勞動關系。
第三,“利益協調”的認識。“利益對立”決定了以“等量勞動相交換”為原則的“ 利益協調”。由此,也決定了我國勞動關系的調整中,需要融進“私法因素”:“勞動 關系協調合同化”的調整原則,展開為任意性法律規范;通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等約 定的權利義務,落實在勞動法律關系中,形成主觀權利、義務的對稱結構;勞動關系采 用調解、仲裁等方式進行保護;對于違約主要追究民事責任。
第四,“利益保護”的認識。“利益失衡”決定了以“保護勞動者”為原則的“利益 保護”。由此,也決定了勞動法中仍需保留強烈的公法因素:“勞動條件基準化”的調 整原則,展開為強制性法律規范;通過勞動基準等法定內容,將勞動者的利益規定為主 觀義務;勞動關系采用勞動監察等方式進行保護;對于違法主要追究行政責任。
可見,在上述勞動權利、勞動義務從“法規權利義務”到“主觀權利”再到“權利的 保護”中,始終將勞動者利益作為一種社會利益來加以關注。依筆者看來,隨著市民社 會與政治國家的相互滲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會利益, 社會利益可以說是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整合出來的一種特殊而又獨立的利益。
社會利益就其本性而言,并不是一種公共利益,而是一種私人利益。但私人利益的過 分張揚,往往會造成社會的不穩定,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秩序的破壞。法律的利益平衡功 能表現在對于各種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量,并為協調利益沖突提供標準和方法,從而使 利益得以重整。原本是私人利益的勞動者利益正是在這種重整過程中,被社會關注而提 升為社會利益。
現代勞動法學應劃清與傳統勞動法學等的界限
作為建立現代勞動法學的一項基礎工作,應當劃清兩方面的界限:一是與“傳統勞動 法學”的界限;二是與“現代民法學”的界限。
“現代勞動法學”首先是堅持國家本位觀念的“傳統勞動法學”相對應。我國20世紀 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司法部統編教材為代表的傳統勞動法學,但其所有的重要范疇幾乎 均照搬于原蘇聯的20世紀五十年代的勞動法學,只能與高度集中統一管理體制相適應。 這些年,我國經濟體制發生了脫胎換骨的變化,我國勞動法學中一些與市場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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