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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共行政變遷與新行政法的興起的論文
行政主體外延的擴大和行政手段的多樣化必然引導新行政法的興起,傳統行政法在面對這些變化時出現不靈活、主體不明、管理錯位等問題。在面對這些現象時,如何進行有效的規范和引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何責任的問責,保證權力的有效運行和權利的有效行使是新行政法的首要問題。
1 公共行政的變遷表現在哪些方面
1.1 權力行政范圍擴展到非權力行政
權力行政范圍擴展到非權力行政,從而也產生了法律保留方面的沖突。行政手段增多,建議、通知、報告等手段協調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減少行政措施的直接實施,作用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及為行政處罰所做出的監測手段和后果的處理。當行政相對人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或者行使其行政監督權,要求行政公開時,應提交對應的申請材料,醫療、保險、稅收需提交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證明文件,如果有缺漏,則應及時通知其補齊,而不能置之不理。行政處罰,行政違法監管的方式呈現出多樣化,利用電子手段、給付手段予以通知和警告,而不是直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而是以通知、警告、納稅等替代性手段,減少公權力的濫用。用非公權力行為引導行政相對人依照法律或者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行為,參與行政監督和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手段的靈活性,應對日常生活中的行政行為,把握合理性原則,符合法律法規指定目的和比例。要使所保護的權益大于所受的損害,不得過分損害當事人的權益。
1.2 行政機關行政的外延擴展到其他公共組織的行政
行政組織理論內容更加豐富,授權委托轉變為其他公益性團體也可以參與行政管理,從而調動各團體的積極性,有利于問題的提出和集中解決,借助團體組織的自主性和靈活性。而不是只依靠這兩種行政機關進行管理,主體范圍的擴大實質上是管理內容的擴充和水平的提高,不必依賴于特定主體,從而將權力分散,利用自身的優點和不足進行協調。組織進行自我管理、自我監督、自我教育,在加強自我管理的同時普及行政管理的知識從而促進全體守法、集體守法。這種守法不單指行政相對人需要守法,更指行政主體自身需要知法守法,從而在執法過程中更加公開化合理性。
1.3 從國家行政擴展到協作行政政府部門、團體組織和公民的互動
努力形成多方位的行政治理體系,而不僅僅依靠行政機關單方的主動性。例如公路行駛紅綠燈的指示或者酒駕、超速等,不單依靠執法者告知處罰結果,而且要聽取被處罰者的申訴與建議,從才能做出相關處罰或者建議。讓公民能夠在接受管理的同時知曉并且提出合理的建議,不僅有利于執法過程的實現,也有利于執法效果深入人心。提高公民普遍守法水平,守住法律的底線,不輕易違法亂紀。積極形成行政管理部門、團體組織、公民三者互聯互動的局面,積極拓寬行政參與、行政監督、行政管理的渠道。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法定權力,履行法定義務。
1.4 消極轉化為積極預防
行政機關對于行政許可、行政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都是中撤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凍結、扣押相關財務、沒收相關財產,責令停產停業等都是出現違法或者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后所做出的處罰措施,僅僅對事后的結果進行處罰而不能提高行政執行效果。而現在的行政則更多的轉化為行政預防,加大行政規范的宣傳力度,并且對行政主體進行管理和監督,加強審查,在其發生有關違法、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或者偽造證明文件時就告知其危害性和具體的配套懲罰措施。發揮法律法規的威懾性,提高其自身的規范意識和預防意識。
2 對傳統行政法產生的影響
2.1 傳統行政法的僵化
行政管理手段呈現出多樣化、靈活化,傳統行政法不能面對這些變化。在應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面前捉襟見肘。對于一些處于行政管理和非行政管理界限地帶無法進行明確界定。在執法過程中無相對應的措施并行,無法準確地適用對應的法律規范使行政行為具備合法性。傳統的法律規范不能解決新出現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具有嚴重的滯后性。在法律保留方面,由于行政管理滲入到公民日常生活中,如果都按照固有的模式進行管理則容易陷入僵局。從而可以更好地為公共服務方面加強福利設施的建設,合理進行社會資源的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實現和公民福祉的保護,從而讓他們在現代化發展過重有現實的獲得感。
2.2 執法主體不明
在管理過程中,由于權力劃分不明確,執法主體具有不確定性。傳統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外延擴大,容易出現越權行為。各級政府和司法管轄容易出現沖突,對于行政違法的司法監督陷入困境。行政權力的過于擴大,不限于執法范圍,從而影響立法和司法,需要進行合理的規制。執法主體不明也帶來公民在行政過程的被動性,無法根據程序的規則行使相關權利,相關的建議和訴求也無法通過有效的途徑表達。
2.3 執法過程中管理錯位
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僅僅是指受法律法規的限制,而不是規章、章程的限制。現實生活中在管理過程中許多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并非依法設立的具備合法資格的主體。其權力運行的規范性、程序性自然也無法得到有效的監管。權力內容沒有合法的設定,管理范圍交叉重疊,執法容易發生沖突,而且出現了管理職能的空缺。傳統行政法表現出具有重大的漏洞,需要進行針對新情況、新問題進行合理解釋。
3 新行政法的興起
新行政法主要強調合法性與最優性,提高行政效能。相對而言,傳統行政法強調司法審查,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執法主體執法過程中的合法性問題。新行政法要求,保證行政信息真實有效,并且未經合法程序不得更改。選擇合理的方式將當事人的損害降到最低,保證程序的正當性和結果的正當性。執法過程要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規的范圍之內,不能超越其范圍限定濫用公權力。對于公民咨詢的問題及時解答,定期進行政府信息的公開,線下和線上兩個渠道雙管齊下,完善電子化行政服務,公布政府權力清單。促進公民的有效參與。有權力必定有行政責任,行使權力的時候必定受到群眾的監督。在執法過程中出現違法拆遷、違法頒發經營許可證等行為,如果對公民或其他團體組織的權益造成了損害,則可以用合理的行政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提高行政效能,規范行政主體的行為,不僅提高了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要求,也提高行政相對人自覺維護權的要求。不再僅僅依靠司法機關進行審查,完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通過行政復議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查,而行政訴訟只能進行合法性的審查,所以對于一項具體措施的審查,運用行政復議內部程序進行糾錯和問責往往更具指導性。能夠提高行政效能,將行政的合法性和最優性相結合,將公權力的限制和當事人權利的保障進行權衡。
4 結語
權力行政范圍擴展到非權力行政 、行政機關行政的外延擴展到其他公共組織的行政、 從國家行政擴展到協作行政政府部門、團體組織和公民的互動、消極應對到積極預防、四個方面的現狀進行分析,從而引出新行政法的興起,從而希望新行政法能夠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進行行政管理體制的轉型,提高行政效能和責任追究機制,減少公權力的濫用,調動政府部門、團體組織、公民三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格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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