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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法社會學的興起論文
一、法社會學興起的必要性
面對資本主義工業(yè)化、現(xiàn)代化產(chǎn)生的諸多社會問題,自然法學派及分析法學派都開出了自己的“救世良方”,但依然無法準確地認識、解決社會問題,于是法社會學應運而生。
(1)自然法學派的弊端
古典自然法學派興起于17世紀,它是在順應資本主義生產(chǎn)方式的發(fā)展潮流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它與古代及中世紀的自然法學派的區(qū)別在于它開始用人權代替神權,用社會契約代替君權神授,用國家代替教會,用民主共和制代替君主專制。它使人的自主性大大增強,使生產(chǎn)力獲得了極大的解放,使社會不斷朝前發(fā)展。人們開始相信人的理性和力量可以幫助他們追逐自己想要的一切利益,尤其是經(jīng)濟利益。然而,隨著市場的擴大,人們需求的增長,工廠手工業(yè)、作坊等已不能滿足人的需求了,人們渴望以更快速、更高效的生產(chǎn)方式來攫取更大的財富。但是殘留的封建專制制度及等級思想阻礙了人與人之間的進一步交流,人們迫切想要突破這種束縛。許多具有時代前瞻性的思想家已經(jīng)開始為這種時代使命而奔波,格勞秀斯、霍布斯、漢密爾頓、洛克、孟德斯鳩等人開始對人們進行啟蒙。所謂的啟蒙就是要把人們從封建的、神學的思想和制度中解放出來,為建立資本主義政治經(jīng)濟制度的合理性、為爭取自由平等的社會環(huán)境進行論證。做到了這一點,古典自然法學的歷史使命就基本完成了。這種使命也決定了自然法學的宏大敘事風格及本體論的基本邏輯起點,留下了抽象和空大的病垢。19世紀的新自然法學派是在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基礎上發(fā)展而成的。概而言之,自然法學派的論證都是在理論層面進行建構,討論的是應然的東西,從而因脫離社會實際生活而過于空洞,沒有達到規(guī)范人世、服務人生的目的。
(2)分析法學派的窘境
分析法學產(chǎn)生于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它面臨的課題是如何構建具體的法律規(guī)則以及考察法律的實際社會效果。它以功利主義為理論基礎,以實證主義為研究方法,堅持事實命題與價值命題的分離。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主流社會思潮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個人利益。分析法學家提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進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福”,他們所標榜的功利旗幟曾經(jīng)受到了人們的極大歡迎。這種理論在當時正好為資產(chǎn)階級追求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因此,一部分人富上加富,許多商業(yè)財閥及巨頭開始朝著壟斷某個行業(yè)的方向發(fā)展。而大部分人由于沒有資源、缺少機會或者自身能力不足而被遠遠拋棄在這快速飛奔的經(jīng)濟火車之后。效率至上、價值無涉的功利主義,不僅沒有“增進最大多數(shù)人的最大幸福”,反而帶來了“大多數(shù)人的不幸”。經(jīng)濟越發(fā)展,社會越無序,階級越分化,各種工人運功越多,人們生活越艱難。這一切的實際后果都與分析實證法學派的出發(fā)點背道而馳。所以,作為當時主流理論的分析法學也不得不失勢了。人類從未放棄過對促進社會進步方式的探討,在發(fā)現(xiàn)了自然法學派與分析法學派的弊端之后,人們開始思考從另一種角度來認識、思考社會問題。這個角度正是法社會學。
二、法社會學興起的促成因素
(1)社會學的發(fā)展
社會學產(chǎn)生于19世紀末期,其創(chuàng)始人是奧古斯特?孔德。之后的斯賓塞、迪爾凱姆、韋伯等著名的社會學家也對其進行了深刻的描述。社會學家們的共同特征是都有化約為物①的心態(tài),因為社會學的一個基本假設就是:生活在社會中的人,他們的行為是由社會和社會環(huán)境來塑造的,不會如空中樓閣般無處探尋,社會學的研究應當將社會事實作為自己的研究對象,換言之,這一社會事實應當被化約為物。社會學的興起為法社會學的興起奠定了堅實而必要的基礎。首先是研究對象。正如社會學將所有社會事實都化約為物一樣,法社會學也將法律當作是一種社會事實,亦即一種真實存在的物來研究。要認識法律,要用法律來解決社會問題,就必須先回到社會中去,認識影響、制約法律發(fā)展變化的各種因素,如經(jīng)濟環(huán)境、政治狀態(tài)、風俗習慣、人口、地理因素等等。其次是研究方法。社會學的三種研究視角,即功能論、沖突論、互動論視角,在法社會學中都能看到相應的足跡。其調查法、實驗法、民族志、個案研究等方法在法學界掀起了一股熱潮。這些方式共同的特征是貼近社會,反映生活。它不僅關注某一個時期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還非常關注社會變遷的過程;不僅關注個人、人與人之間的互動,也關注城市、市場、家庭、政黨之間,甚至國與國、地區(qū)與地區(qū)乃至整個世界的相互作用。弄清楚了這些社會事實,也就理清了法律運行的各種環(huán)境,只有這樣,方能達到用法律來正確認識社會、規(guī)范人世的目的。
(2)實證主義哲學思想的啟蒙
自文藝復興后,西方世界一直沉浸在理性主義的樂觀情緒當中。繼自然、神這兩個偶像之后,人們開始崇拜“理性主義”這一變相的“神”。從哲學宰制、神學宰制中走出的人,以為自己進入了一個自己宰制的世界,殊不知在那個世界里起著主宰作用的不是人自己,而是科學,我們稱其為科學宰制。人在理性主義的驅使下對一切都感到快樂,這種樂觀情緒一直延續(xù)到19世紀末期。然而,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的發(fā)展,社會繁榮的深處也處處預示著危機。各種運動風起云涌,各種矛盾似乎一觸即發(fā),隨之而來的是因未知而導致的恐懼,因恐懼而導致的懷疑。這種懷疑帶來了認識論和方法論上的革命。人們開始質疑理性主義構建的世界是不是真正屬于人的世界,這種不斷的進步是不是一定會帶來幸福。在理性的世界里如此確定的東西,在現(xiàn)實中看到的卻是相反的事實:失業(yè)、罷工事件越來越多,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犯罪率不斷攀升,各種沖突不斷爆發(fā)……這促使人們開始思考從理性建構的完美中漸漸走入現(xiàn)實顯示的殘缺;在認識到殘缺的基礎上,思考如何修補它。思考的結果就是實證主義哲學的誕生。實證主義哲學產(chǎn)生于19世紀初期的法國,主要的代表人物是奧古斯特?孔德。實證精神是這樣一種認識論:它承認不能獲得絕對的概念,主張從事物的現(xiàn)狀、發(fā)展的條件、興盛或衰落的緣由去觀察、推測事物之間的關系,而不會提出絕對的肯定或否定。實證主義哲學這種對社會事實的科學觀察、分析以及對事物之間關系的客觀發(fā)現(xiàn)深刻地影響了之后法學社會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如同實證主義哲學家們批判形而上學和唯物主義那樣,法社會學家們采用這種新的哲學思想反對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用博登海默的話說,“實證主義作為一種科學的態(tài)度,它反對先驗的思辨,并力圖將其自身限定在經(jīng)驗材料的范圍之內。”①正如19世紀美國最著名的實證主義者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jīng)驗。由此可見,以實證主義的態(tài)度來研究法律是所有法社會學家們從實證主義哲學中汲取的養(yǎng)分。
三、法社會學興起的意義
法社會學的興起既得益于當時的社會背景及商業(yè)的促進,也離不開對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的吸收與批判。它像自然法學、分析法學一樣遠離了天國與上帝,并越來越相信人本身的力量,從崇拜理性發(fā)展為崇拜科學。所不同的是,在“彼岸世界的真理消失以后”,法社會學所要進行的是對“塵世”而非“天國”的批判。它秉承實證主義傳統(tǒng),相信可以用科學的方法研究社會與法律。無論是分析法學還是法社會學,都沒有否定自由、平等、人權等基本理念。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關注生活實際的法社會學是在具體意義上完成自然法學自由、平等、人權的遺愿。應當指出的是,在自然法學和分析法學的視野下,法律上的抽象平等與社會關系中的不平等、抽象的自由權利與多數(shù)人實現(xiàn)自由的條件束縛、抽象的人權與實際人權狀況等等,存在著極大的反差與沖突。這種反差與沖突在其原有的理論框架下無法得到解決,于是,法社會學應運而生。隨著法社會學的發(fā)展,許多法社會學家都嘗試著給社會開出各種濟世良方。迪爾凱姆通過研究社會勞動分工,提出了有機團結與機械團結的概念,在此基礎上主張在現(xiàn)代社會建立一種與有機團結相適應的新道德。卡爾?馬克思通過對資本主義及其本質的批判,提出了共產(chǎn)主義綱領,企圖打破資本主義舊世界,建立社會主義、之后為共產(chǎn)主義的新世界。韋伯試圖從支配社會學、法律與經(jīng)濟倫理之間的關系(新教倫理)、統(tǒng)治類型的合法性問題等方面來解釋世界,希冀達到頭腦的清明。這些前人無論是站在解釋世界還是改造世界的立場,都在嘗試從法社會學的角度探索完善社會的途徑。法社會學已走過一百多年的歷程,現(xiàn)在正蓬勃發(fā)展。正如法社會學不會提供對事物絕對好壞、善惡的判斷一樣,我們也不會用絕對的好壞、善惡、進步落后來評價它。能確定的是,法社會學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一種認識問題的角度,也為我們追述這些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探究改善社會的途徑提供了另一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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