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票據代行不同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分析論文
一、構成有效代行的責任承擔
有效的票據代行責任承擔很明確。本人授權代行人為票據行為,代行人在授權范圍內完成了票據行為,這樣,由于代行人所為的簽章是本人的簽章,因此,票據關系中無從得知代行人也進行過票據行為,基于票據的外觀主義,本人必須承擔票據義務以及相應的票據責任,即使本人無力承擔。后手持票人也不得要求代行人承擔,因為代行人完全按照本人的意愿在授權范圍內為票據行為,不具有可責性。
這種情況由本人承擔票據責任是合情合理的,因為票據代行與票據代理在本質上是相通的,因此,代理的后果同樣適用于代行。在代理中,代理人獲得被代理人的授權,為代理人的利益而為民事法律行為,責任當然由被代理人承擔。尤其是在票據代行中,因為代行人沒有體現在票據上,而票據又是文義性證券,要求一個票據外之人來為自己的合法行為負責,這嚴重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原則。除非是代行人在代行中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或者故意欺騙相對人,這些情況在以下兩條中討論。
二、構成表見代行的責任承擔
票據表見代行是指未經代行人授權而進行票據代行,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觀上相信其有代行權,從而與之進行票據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行人承擔。在現實中,各國均為對票據表見代理、表見代行作出明確的規定。如果不承認表見代理(代行),那么不利于票據的流通,也不利于交易安全。因為代理中遇到利益沖突,必然會面臨是選擇維護被代理人還是第三人利益的問題,綜合考慮交易安全及流通,各國一般都選擇維護第三人的利益,票據代行也不例外。
票據表見代行的理論基礎是“權利表見責任理論”,也就是法的外觀理論,它是指在交易關系中,凡是能夠識別為典型的權利、意思或主體資格等的表見形式,且當該表見形式與交易的真實狀況不相符合時,法律為保護對外觀的信賴與交易安全強制該交易發生外觀為真實狀況時的法律效果。因為票據本身的文義性、要式性,使得票據的原因關系不再成為票據所關注的,轉而更加關注票據上表象的記載,因此,票據表見代行也就得以運轉。
當構成票據表見代行時,產生兩個結果,一是本人要承擔票據責任,二是代行人則要事后承擔票據外責任。本人承擔票據責任是表見代行中的最大特點,因為表見代行中,本人并未實際授權,只是代行人憑借以往的交易中形成的信賴或者其他的“憑據”取得相對人的信任而為票據行為。可能有人覺得這樣讓本人承擔責任十分不公,但實際上這是法律所導致的公平。首先,因為代行人手中握有“憑據”,相對人很容易相信他是己經授權的,如果本人沒有授權或是己經取消授權,那么本人應該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正是你沒有及時的通知可能的相對人,存在過失,所以要由你承擔票據責任,同時,這也督促本人以后面對類似情況要及時的盡到通知、督促的義務。其次,因為代行人不像票據偽造人一樣,代行人手中有合法的“憑據”,相對人毫無理由不去相信,為了保護交易的安全,維持交易中的相互信賴,確保交易的流通,也必須讓本人承擔票據責任。另外,相對人之所以進行票據行為,是因為信賴本人的`信譽與履行能力,而代行人則一般沒有相應的履行能力,讓代行人承擔票據責任,很可能使相對人無法得到足夠的清償,從而日后不再與本人進行交易。
但是,本人承擔票據責任并不等于本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因為本人與代行人之間存在授權或者代理關系,本人可以根據授權范圍的大小,通過民事手段來求得清償,這樣本人的權益也得以實現,代行人也要為自己的表見代行行為承擔責任。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責任僅是普通的民事責任,而非票據責任。
在上文案例中,B作為公司的會計主管,且經常代替A公司與客戶進行交易,客戶也信賴B能夠代表公司簽發票據B超越權限與M公司進行票據活動,實則是票據的表見代行,故而N公司請求A付款時,A必須無條件付款,只是A付款后可以向B追償。
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即代行人未經授權而進行代行,且不構成表見代行時,被代行人可以通過事后追認的方法,承認票據代行的效力并承擔相應的責任。這種未經授權的代行與表見代行的責任承擔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兩者都是代行人的權利方面存在瑕疵,表見代行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成為有效,未經授權的代行則通過被代行人的事后追認成為有效,經追認,即成為有效代行,票據責任也應由被代行人承擔。
三、構成票據偽造的責任承擔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的不法行為。在這里,是指未經授權的名義上的代行人,以行使票據權利、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假冒本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則構成票據偽造。構成票據偽造時,對于偽造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存在著不同的說法。
票據上雖然有被偽造人的簽章,但由于此簽章不是其真實意愿的表現,既非其親自所為,又未授權他人代為進行,故被偽造人不需要承擔任何票據責任或票據外的其他責任。
筆者認為,票據偽造人同樣可以承擔票據責任,在上文介紹手書簽名的形式中,曾提到過關于用臆造的或是他人的名字簽章的情況,一種處理的方式便是直接視為簽章人自己的別名,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票據偽造中正是偽造人將別人的姓名記載于票據之上,所以可視作偽造人自己的別名,由偽造人直接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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