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絡集資行為引入刑法規制的必要性論文
P2P網絡融資作為一種金融行業興起的嶄新的融資模式,在我國發展的時間相對短暫,在其發展過程中呈現出中國化的發展現象,而該平臺在發展中,缺乏監督管理措施的構建,導致P2P網絡環境下的集資行為有待完善。文章將P2P網絡集資進行了分析,并闡述了刑法規制中的相關問題,旨在通過刑法規制的確立,為P2P網絡集資平臺的構建提供良好依據。
在社會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P2P網絡集資形成呈現出全新性的發展方向,各界人士在不同領域、不同視角下對P2P網絡集資項目進行了系統性的研究,全面豐富了社會大眾的投資渠道,同時也對金融市場的運行及創新發展開辟了全新途徑。而在P2P網絡集資不斷發展的環境下,出現了無準入門檻以及無監管機構的危機性發展局面,2014年上半年,相關的監督管理部門針對P2P網絡集資提出了多種規范性的處理意見,刑事司法機關也在此基礎上提高了對P2P集資行為的打擊力度,例如在中寶投資的法定代表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之后,衢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其進行調查,之后,多家P2P網絡集資平臺被警方立案偵查。文章在研究的過程中,對我國P2P公司的運行現狀進行了系統性的分析,同時也對其法律規范進行了科學性的分析,旨在通過刑法規制環境的營造,規范P2P網絡集資行為,從而為我國金融行業的運行及發展奠定良好基礎。
一、 P2P網絡集資行為引入刑法規制的必要性
(一)P2P平臺存在跑路頻發現象
我國的P2P行業,從其發展之日起就受到金融市場的廣泛關注。我國的P2P平臺,由于其跑路、倒閉現象頻發,使我國P2P平臺的確立與國外純線上的經營模式以及借貸模式存在差異,在國內,平臺的構建只是P2P借貸的一種宣傳形式,而且其借貸率明顯高于銀行利率,這種借貸平臺的設計缺乏系統性的監督及管理,一些P2P網絡集資存在著忽視企業經營風險、盲目追求企業利益等現象,使很多P2P企業在運行中受到公安部門的調查。在這種環境下,應該積極引入刑法規制內容,對P2P網絡集資行為進行系統性的分析,為金融行業的創新及發展提供穩定性的運營空間。
(二) 刑法介入是P2P網絡集資中的法理基礎
在市場經濟運行及發展過程中,其市場經濟注意力是將社會的經濟準則作為基礎,通過行為規范及調整進行經濟結構以及經濟狀態的調整。P2P網絡融資作為一種全新性的融資模式,其項目的運作會嚴重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利益,而在社會運行中,只有健康、穩定的經濟利益才可以充分滿足人民的利益,因此異化的P2P網絡融資行為就存在著非法集資的風險,這種環境會為市場經濟的穩定運行造成影響,更為嚴重的會互相損害他人利益的關系,只有通過刑法規制的有效介入,才可以在真正意義上實現P2P網絡融資平臺的穩定性發展。
二、 P2P網絡集資行為刑法規制的若干研究
(一)合理取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對直接融資的規制
現階段我國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民間借貸以及非法集資的界限確定相對模糊,一些民間融資現象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嚴格打擊,很多企業借貸以及民間的直接集資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類型,在這種治理環境下,一些企業在運行中會將直接性融資由非法吸收轉移到擅自公開證券的行為之中,因此在刑法規制介入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法律的方式為企業的直接融資營造良好空間,例如一些中小型企業在運行中,可以通過這一環節進行貸款,將集資行為重新還原成民間的權利機制。而在P2P網絡融資平臺設計中,由于P2P網絡融資本身就是民間借貸的互聯網環境,很多P2P借貸人所指的對象不再局限于自然人,更多情況下將其認定為P2P借款人一方。當刑法對企業民間直接借貸產生限制時,會使P2P發展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時也會對社會經濟的運行造成影響。
(二) P2P網絡集資行為中非法集資的行為認定
在P2P網絡集資平臺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的狀態下,會向社會中不特定的`群體進行資金吸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基本條件,因此在非法吸收公眾資金中應該遵守以下原則:第一,在P2P網絡集資平臺中,未經相關部門依法批準的狀況下,可以將借貸人的貸款需求設計成為相應的理財產品,并將其出售給出資人;第二,實現資金的歸集處理,然后再尋找借款對象;第三,構建期限錯配的資金管理方式,將長期性的資金標準拆成短期標準,從而為資金的科學管理提供有效依據;第四,可以開展自融業務形式,將吸收的資金運用在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中。通過這些融資方式的確立,可以使P2P網絡集資平臺改變原有的發展方向,使該平臺成為借款人以及出資人的資金中轉站,同時也可以通過這種集資行為,實現合規性、合法性網絡集資平臺的構建。在刑法規制確立中,應該認清上述現狀,從而實現非法集資行為的準確認定。
(三) 構建刑法規制中P2P網絡融資監管技術
在P2P金融行業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我國P2P網絡融資仍然存在著無監管、無牌照以及無門檻的發展現狀。在調查中發現,我國于2015上半年,P2P跑路平臺的數量逐漸增加,很多平臺也在發展中憑借創新性的發展理念得到轉型。在實踐的過程中,很多融資平臺需要特許資格才可以進行金融項目的經營,但是P2P中無牌照、無門檻現象使P2P在運行中險象環生,因此在現階段刑法規制中,應該盡快完善網絡融資的監管機制,為P2P行業的發展指引方向,使其現有的融資無序現象得到有效改善。在刑法規制監督管理措施構建的過程中,應該限定P2P平臺從事金融信息服務行業,明確投資人以及借貸人的對應借貸關系,其所接受的資金應該由第三方進行監督管理。P2P平臺不能直接參與到借貸活動之中,如果P2P平臺在運行中,通過風險儲存的方式進行了貸款信用風險的承擔,也應該遵循銀行資金損失準備金以及資本相當的監督管理原則,保證資金風險的成本,實現P2P平臺風險的有力吸收,并為網絡平臺的構建及經營提供系統依據。⑤
結束語
總而言之,在現階段社會經濟 運行及發展的過程中,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該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為P2P網絡集資平臺的發展提供系統性的法律依據,在刑法規則融入中,也應該明確集資行為的監管主體,構建行業自律以及政府管理相結合的平臺運行模式,科學完善征信體制的監督管理模式,并在此基礎上明確P2P網絡集資的市場準入資格,保證人們的基本權益。與此同時,在監督管理機制明確的過程中,應該充分協調刑法規制與P2P平臺之間的關系,通過對網絡集資行為的科學探究,明確司法實務的相關內容,從而為P2P網絡集資平臺的安全運行提供有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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