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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籌劃論文
淺談企業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a 文章編號:
1009-4202(2011)07-000-01
一、稅收籌劃的基本要求
在新稅法下,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利用稅法留給企業的籌劃空間,在固定資產核算的各個過程(其有購建、初始計量、預計使用年限和凈殘值,折舊方法的選擇、維修的安排等)充分利用固定資產的避稅作用,在選擇使用固定資產可扣除項目的同時,應考慮使用以下要求進行籌劃:1.力爭財務收益最大化,考慮總體經濟利益;2.考慮整體綜合性,同時考慮企業戰略目標。
二、稅收籌劃的個案分析
(一)固定資產的增值稅稅收籌劃
1.轉換身份減少增值稅銷項稅額
稅法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其公式為:[含稅銷售額/(1+4%)]*4%*50%。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其公式為:[含稅銷售額/(1+3%)]*2%。因此企業可以申請獲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身份,而后將自己不用或者準備更新的固定資產予以賣出,減少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2.模糊資產用途,借以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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