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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加入WTO的需要實現國企財會管理體制再造
經過15年艱辛的談判,我國即將邁入WTO的門檻。在這種大背景和大環境下,作為主導我國國民經濟命脈、體現關鍵控制力的國企將如何適應?如何贏得主動權?這是我們每個財會工作者必須認真研究并致力解決的重大課題。本文試對國企財會管理體制再造的有關內容談點窺管之見,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國企財會管理體制再造,就是對國企財會管理制度、機制、地位、人員等方面進行革命性的元素配置和制度創新,使國企財會體制能夠促進企業的發展,以全新的、科學的、合理的現代企業財會制度來統領和理順企業內部的各種關系,推動和促進國企盡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并釋放出巨大潛能,顯著提高國企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國企財會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再造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要充分考慮加人WTO的客觀需要,加快與國際會計制度接軌的步伐,適應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又要從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情出發,在國家政治、經濟、科技、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金融、人事體制改革的框架內,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財會外部監督和提高財會人員整體素質等相配套。具體地講,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再造國企財會領導體制
一是要以《會計法》為核心的財會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據,對國企財會領導體制進行實質性變革和再造。新《會計法》第4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非常明確地把國企法人代表確定為國企財會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第一責任人。我們要以此明確國企會計行為責任主體。這對國企最高經營管理者既是一種約束,又是為被約束者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就像交通法規一樣,雖然約束了掌握方向盤的司機,但規范了交通行為,維護了交通秩序,給司機創造了一個安全、高速的行車環境。新《會計法》還明確規定了大中型國企必須設置總會計師。從以前的“可以設置”改為“必須設置”,雖然只有兩字之差,但從法律的高度界定了設置總會計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國企財會領導體制實質性的變革和再造更加切實可行。在此情形下,總會計師作為國企領導班子的重要成員,可以更好地組織和領導本企業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加強財會監督,強化成本管理,進行經濟活動分析,精打細算,提高經濟效益,以及協助和參與企業一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等。二是要以建立健全國企監事會制度為保證,促進國企財會領導體制不斷完善。從國務院向100家中央管理的國企派出監事會開展工作的情況看,監事會的工作有力地推動和促進了國企財會領導體制和監督機制的加強,有效地遏制了會計信息的失真,收到了顯著的成效,是國企財會領導體制和監督機制創新和再造的重要內容。另外,試行財務總監制和會計委派制也是有效手段和重要內容之一。
二、再造國企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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