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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稅模式設計的若干問題
一、納稅人覆蓋面的確定確定社會保險稅的納稅人,理論界基本上達到共識。主要分歧是涉及兩個問題的討論:一是農村是否納入征稅范圍;二是城鎮納稅義務人是否應包括黨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
對農村是否納入征稅范圍持肯定意見的比較少。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兩個最重要的原則是普遍性和公平性。就社會保險稅性質而言,征稅的范圍應該傾向于更寬泛的覆蓋面,即要求在全社會普遍實施,使所有的勞動者都能得到保障,這也體現公平。從國外的情況來看,各國在開征社會保險稅之初,都有一定的征稅范圍限制,不能做到籌資和支付的普遍性。目前我國農村經濟發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已經十分富裕,一部分地區比較貧窮,甚至還沒有解決溫飽問題。對于這些地方來講,更重要的是脫貧、解決溫飽問題,而不是社會保險問題。對于農村的社會保障問題,可以考慮建立全國農村貧困救濟基金,從農村稅收積累所得。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方,可以以鄉鎮或縣為單位建立統籌式的區域性社會保障制度,待有條件建立普遍的社會保險制度之時,自然把征稅范圍擴展到農村。因此,基于這種經濟二元性突出和管理水平局限性的考慮,暫不能把純粹的農業勞動者(農場除外)納入社會保險稅納稅義務人范圍。
對于黨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應不應該納入納稅義務人范圍的問題,有學者認為,黨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沒有經濟收入或其收入不能滿足其實際支出需要,如果對其征稅,實際是對財政支出征稅,這是毫無意義的。也有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黨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上都享受著國家養老和公費醫療。但正是這種“國家統包”型的辦法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動因之一。同時,若不對黨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征稅,必然會呈現出社會保險稅的不公平,并對其他納稅人心理產生不平衡,從而加大征稅的難度。因此,從保持稅制的規范性和公平性考慮,城鎮納稅人應該包括黨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實在美國,聯邦政府對公務員也是要征收社會保險稅的。
二、征稅對象的確定
根據國際慣例,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應為納稅人的工薪收入。我國目前社會保險稅的征稅對象是企事業單位的工資支出與職工個人工資收入。因此,必須對工薪作出準確、規范的界定。
工薪的界定直接關系稅基的確定。其確定依據有二:首先要考慮稅收收入,應盡可能寬一些;同時,也要考慮征管的便利,要具有可操作性。根據國際經驗,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險稅稅基寬于個人所得稅的稅基,即不實行個人所得稅的抵扣項目。而且他們在計算個人應稅收入時,不僅要計算貨幣工資,還要計算“附加福利”。所謂“附加福利”是指雇員獲得的除貨幣工資和薪水以外的所得利益,如雇主提供的汽車、住宿、休閑工具、培訓開支等。
從我國的情況來看,一個比較實際的選擇,是以1998年9月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統計局規定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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