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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決定因素的實證研究
引 言 公司治理問題已引起廣泛關注,作為解決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缺陷的一條重要途徑,證監會借鑒美英等西方國家的經驗,將獨立董事制度引入了我國上市公司。2001年8月31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在境內上市公司全面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要求個境內上市公司按照《指導意見》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并要求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當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當包括三分之一的獨立董事。如此獨立董事陣營不能不令人矚目。伴隨著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的全面推行,有關“獨立董事薪酬”的話題也越討論越激烈。獨立董事最重要的特點是與公司不存在利益關系與沖突。因此,獨立董事不能與公司之間存在重大經濟利益關系,這決定了獨立董事的津貼不能過高。獨立董事不能對收入產生依賴性,否則獨立性無法保證。
然而,獨立董事也是現實的“經濟人”,在缺乏其他激勵的情況下,他們可能沒有足夠的動力有效地發揮作用。因此,通過一定方式給予獨立董事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報酬是非常必要的。《指導意見》規定: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定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從薪酬支付的方式來看,目前普遍應用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以英國為代表的只向獨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貼和會議費。另外一種就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除了向獨立董事支付固定的津貼和會議費外,還輔以一定量的股票期權作,使獨立董事的利益與股東利益保持一致。從我國上市公司2002年報公布的薪酬支付方式來看,基本上是以固定津貼為主,有的是按每個月一定數額支付,有的是按全年一定的津貼發放,還有的是以參加董事會的次數為標準發放。由于有的上市公司請的是境外獨立董事,所以發放的薪酬會用港幣、美元或新加坡幣來做單位。其中如果公司同時請了境內和境外的獨立董事,支付給境外獨立董事的薪酬普遍要高于境內的。《指導意見》肯定了獨立董事報酬的請求權,但關于獨立董事報酬的具體形式和領取報酬的標準沒有規定,從而把這一權利賦予給企業,由企業自由決定。那么企業在實際中是根據哪些因素來制定獨立董事報酬的呢?本文以2002年1002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實證研究了決定上市公司制定獨立董事薪酬的因素。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為上市公司在今后制定獨立董事薪酬確立了合理性的標準。 一、2002年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薪酬狀況 我們先來看2002年度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薪酬披露情況,如表1: 深圳 公司數 比率上海 公司數 比率披露支付給獨立董事報酬的上市公司數*其中:A、披露了確切數額的公司數B、沒披露確切數額的公司數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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