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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成因與對策
注冊會計師被人們譽為”不吃皇糧的經濟警察”,其收益與風險并存,地位與責任并重。可以說,注冊會計師從產生的那一刻起,就肩負起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解決好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不僅會影響社會審計的質量,決定審計職業社會地位的高低,對于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也將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那么,當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是如何產生、又應如何解決?本文擬對此進行簡單探討。一、當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問題的成因
所謂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對審計委托人、被審計單位或其他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不僅有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原因,還有整個社會環境和市場機制的因素。
(一)欠缺完善的法律環境
1.關于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確定依據和界定機構。在西方,審計準則是判定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但是在我國,審計準則的地位在法律上卻沒有得到確認。目前我國關于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裁定和執行權歸屬于人民法院。《獨立審計準則》被許多法官視為純粹的行業標準,不足以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而且涉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訴訟案件往往專業性很強、技術復雜程度很高,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作出合理界定。
2.關于注冊會計師民事法律責任的規定。隨著市場經濟向法制化方向發展,民事責任必將成為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最重要內容。然而在我國的《民法》和其他法規中,對于社會審計民事責任的內容規定幾近空白。
3.關于注冊會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程度。當被審計單位出現財務危機或破產情況后,不論是信息使用者還是法官,都傾向于從有支付能力的注冊會計師身上獲得賠償,這就是所謂“深口袋”理論。實際上,被審計單位是造假者,應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主要責任。但在現實中,卻總是發生繞過被審計者而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
(二)市場運行機制不合理
1.公司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畸形,國有股東缺位,“內部人控制”現象十分嚴重。經營者集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注冊會計師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默許上市公司造假,幾乎成了一種“理性選擇”。
2.制度改革存在舞弊。我國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從國有企業轉化而來。根本不具備上市條件的國有企業在短期內搖身一變成為上市公司,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賬。
3.地方政府不當干預。目前,我國仍然存在著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的弊病。為解決地方上的就業、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問題,為了取得更多的財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極力支持和包庇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
4.監管不得力。2000年年報中,175家公司的財務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了非標準意見的審計報告,但是僅對部分上市公司進行了調查和懲處。監督體系薄弱,監管手段不成熟,監管人員嚴重不足,上市公司造假難以被及時發現查處。
(三)社會公眾對審計的期望過高
社會公眾對審計作用的理解與審計人員行為結果及注冊會計師職業界自身對審計業績看法之間存在著差異,即審計期望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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