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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WTO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機遇和挑戰,在這樣的形勢下,如何深刻認識和充分運用專利制度提高我國技術創新的能力,研究今后應采取的主要對策和措施,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迫切的任務。
一、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的影響
1999年11月15日,中美兩國政府簽署了關于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雙邊協議,這預示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步伐在加快。可以說,我們國家經過十幾年艱苦的長途跋涉,已經來到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大門口。
中國"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識產權領域中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于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發展必將產生深刻的影響。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管轄的范圍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了約束所有締約方的主要內容之一。按照協議要求,我們必須完善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我國專利法經過1992年修改,在保護范圍與保護水平上,已經基本上符合了協議的要求。
我們擁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當我國與其他締約方在知識產權方面發生爭端時,可以適用世貿組織統一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個爭端解決機制一方面有助于減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過去極少數發達國家動輒使用的肆無忌禪的單邊報復的行為,使我們在可能與發達國家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能夠在協議的框架下通過多邊談判解決爭端;另一方面,也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們不能對有關締約方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提供有效的保護,就有可能被終止應享有的減讓等優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報復和跨部門報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是對假冒、盜版行為進行有效、有力地打擊和制裁,就已經成為我國"入世"后必須要履行的義務,這當然也是我國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
我們面臨的重大任務是,必須迅速地提高我國企事業單位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以適應"入世"后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形勢的要求。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擔的各項義務,特別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關稅、開放國內市場的形勢下,我們的企業要生存、要發展,就必然要在技術進步、技術創新上下功夫。技術的創新與進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運用知識產權制度來激勵,來保護。如果我們的企業能夠更好地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參與市場競爭,就能贏得更多的主動。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特別是專利保護所達到的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專利在大量企事業單位還是一片空白。我國上萬個大型的企業一年的發明專利申請還趕不上日、美一個公司的申請,向國外申請的專利更是微乎其微。據統計,我國十幾年來在國外申請的專利只有2000多項,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國外就申請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是迄今為止管理貿易的唯一多邊性文件,享有"交通規則"之稱,成為解決國際貿易糾紛的依據。關貿總協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開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列入議程。1986年9月15日,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召開總協定締約國部長級會議,先后有108個國家和地區參加了談判,會議上就是否將知識產權問題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內容,展開了激烈的爭論。直到會議閉幕的前一天,在一攬子妥協的基礎上,各方才勉強同意將知識產權談判寫進部長級會議宣言,納入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內。烏拉圭回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談判,經歷了五年多的時間,終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包括假冒商品貿易)知識產權協議(草案)》。這個協議共有7個部分,包括總則及基本原則,有關知識產權有效性、范圍和使用標準,知識產權的實施,知識產權的取得、維護和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決,過渡階段的安排,組織機構等共72條。這個協議的內容涉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不僅在很多方面超過了當時國際條約對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規定,而且把關貿總協定關于有形商品貿易的基本原則和一些具體規定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同時,還詳細規定了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實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規定,今后各締約方的國內法律均應向該協議靠攏,任何締約方未能按照協議對外國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的,受害方可按照關貿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中的交叉報復規則,對侵權方進行交叉報復。
知識產權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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