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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清算的特點及其有關的會計問題
普通清算的特點及其有關的會計問題北京商學院學報1999年第3期(總第87期)
賀永生(作者單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學院郵編:102249)
普通清算的特點及其有關的會計問題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納入法制軌道后,它要求市場經濟的基本主體——企業,必須依法設立、依法經營、依法變更與終止。企業終止,必須依法進行清算。企業清算,是指因破產、解散、撤銷與其它原因停止正常經營,清算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行為。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企業破產的會計處理,財政部于1997年7月30日,制定和頒發了《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規定》的頒布實施,對優化資本結構,規范國有企業破產中的會計工作,對指導清算會計的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1997年底,我國在冊的各類企業已達735.71萬戶,其中,國有企業207.83萬戶。1997年當年因各種原因終止注銷的企業達101.71萬戶,其中,破產注銷的國有企業675戶。統計資料表明,在97年一年間,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已達到現存企業戶數的13.82%,在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中,破產清算的企業甚少,而普通清算則是大量的、經常的。對普通清算的會計行為加以規范,已成為構建清算會計核算體系的重要任務。本文擬從分析普通清算的特點入手,對普通清算的幾個會計問題試加探討。
企業清算依照清算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司法清算和普通清算。司法清算又稱破產清算,它是指清算組直接在人民法院的領導和監督下以破產還債為目的的一種清算。普通清算是指除破產清算以外的其它清算。它是指清算組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之下,以清戶還債和分配剩余財產為目的的清算。普通清算包括解散清算、撤銷清算和其它清算。與司法清算相比,普通清算有以下幾點不同。
(一)清算的法律依據不同
企業破產清算依據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國有企業破產清算,適用于《企業破產法(試行)》,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等,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普通清算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鄉鎮企業法》、《合伙企業法》、《中外合資企業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等。
(二)清算的目的不同
破產清算和普通清算都要通過清算了解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企業劃句號。但破產清算它的基本目的是破產還債,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雙重的,第一是清產還債;第二,清產分配,在一般情況下,普通清算在清償完債務后,都會有剩余財產,因此,必須進行剩余財產的分配。
(三)清算的性質和程序不同
破產清算適用于破產還債程序,破產還債帶有法律的強制性。破產清算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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