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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時間:2023-05-07 06:36:56 招生簡章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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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2012年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招收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 招收碩士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 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

第五條 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本科畢業的人員,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等。

第六條 招生單位培養碩士生的經費來源分為中央(地方)財政撥款、用人單位委托培養經費和自籌經費等。

第七條 碩士生入學考試分初試和復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復試都是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復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中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組織命題。

聯合考試是教育部批準的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部分考試科目由全國統一(或聯合)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經教育部批準的部分招生單位,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組織命題而進行的考試。

推薦免試是部分高等學校按教育部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復試的選拔方式。

第八條 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并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后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九條 碩士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生兩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條 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碩士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并下達年度招生計劃。

(三)確定碩士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并審定考試大綱。

(四)組織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組織實施碩士生全國統一入學考試。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單考招生限額。

(六)制訂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組織專家委員會評審,確定開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學校名單,公布年度推免生限額。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置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招生單位編制招生專業目錄。

(四)設置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范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五)組織并做好試題印制及保密、保管工作。

(六)協調并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受理考生信訪,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七)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八)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招生單位的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三條 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實施細則。

(二)設置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并組織招生人員開展培訓。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五)編制招生專業目錄,并按要求上傳并公布。

(六)開展招生宣傳、咨詢和研究工作。

(七)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八)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九)組織命題、評卷、復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并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對入學新生的思想政治、業務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

(十一)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接受考生的申訴,負責作必要的解釋,處理招生中的遺留問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劃,分學術型和專業學位兩種類型,招生單位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五條 由中央或地方財政撥款培養的碩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兩種。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業;非定向生可按所在招生單位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六條 委托培養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用人單位提供,畢業后按委托培養合同就業。

第十七條 自籌經費碩士生的培養經費由招生單位在培養條件、指導力量具備的前提下,用指導教師的科研經費,或向社會多種渠道籌措解決。學生畢業后按自籌經費培養合同就業,合同中沒有規定就業去向的,通過“雙向選擇”辦法就業。

第四章 報 名

第十八條 報名參加研究生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愿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報考委托培養和自籌經費的考生年齡不限。

(四)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五)已獲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人員只可報考委托培養或自籌經費碩士生。

(六)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后,經2年(從高職高專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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