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聘用2009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工作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09〕16號)精神,推動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充分發揮科技工作培養人才、促進就業的作用,參照科學技術部、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等五部門《關于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國科發財〔2009〕9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決定開展聘用2009年應屆高校畢業生到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參與研究的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圍
北京地區各普通高等學校、各研究生培養單位(以下簡稱各高校)在所承擔的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可聘用本校應屆優秀畢業生參與研究。2009年選聘人數為3000人左右。聘用畢業生參與研究的科研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重大重點項目范圍;
(二)項目研究時限不低于兩年;
(三)項目經費除滿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證聘用人員勞務性費用及社會保險費補助支出。
二、聘用條件
聘用的高校畢業生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科研項目所在高校列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不含定向、委培)的2009年應屆博士、碩士畢業生,其中非北京生源畢業生應符合進京條件;
(二)熱愛科研工作,具有從事項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質;
(三)所學專業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五)身體健康。
三、管理辦法
(一)聘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聘用的高校畢業生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協議期限一般為兩年。服務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項目承擔單位的名稱和地址;聘用畢業生的姓名、身份證號和住址;服務協議期限;工作內容;勞務性費用數額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服務協議不得約定由畢業生承擔的違約金。
(二)聘用期間,聘用單位要向聘用的畢業生支付勞務性費用,費用標準由聘用單位按相應崗位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同時,要為聘用的高校畢業生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的“勞務費”科目列支,具體操作辦法按照科學技術部等五部門《關于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若干意見》(國科發財〔2009〕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聘用期間,畢業生檔案、戶口保留在畢業院校。檔案可根據工作需要,由聘用單位人事部門代管。北京生源畢業生戶口可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四)聘用期間,因畢業生本人原因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聘用單位;聘用單位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畢業生本人。解除服務協議的畢業生,原則上應回生源地就業。
(五)聘用單位要定期對聘用的畢業生進行考核,填寫《北京地區高校聘用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考核表》(附件1)。聘用期結束時,對于在聘用期間完成科研任務、連續考核為合格以上且符合進京條件的非北京生源畢業生,可按照程序落實北京市戶口。
(六)聘用期結束后,畢業生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用人單位工作,工齡與參與項目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間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連續計算。
四、選聘程序
(一)選聘工作按照公開、自愿、雙向選擇的原則,由各高校結合本校承擔的重大科研項目實際需要,提出選聘計劃和選聘條件,自行組織招聘、面試、筆試、體檢、公示等工作,在本校應屆畢業生中選聘。選聘工作應于6月15日前完成。
(二)選聘工作結束后,各高校要填寫《北京地區高校聘用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登記表》(附件2、3,一式三份),連同科研項目立項審批書面文件復印件,擬選聘畢業生的就業推薦表、成績單復印件,一并報送市教育委員會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備案。報審工作應于6月30日前完成。
(三)通過審核備案的高校畢業生,由市教育委員會統一簽發到聘用單位的《就業報到證》,并在備注欄注明“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畢業生持《就業報到證》到聘用單位報到,簽訂服務協議。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宣傳和引導,鼓勵優秀的畢業生參與重大科研項目研究工作。要切實發揮職能,落實工作責任,確保相關就業政策的落實。
(二)各高校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項目研究工作需求,統籌安排,做好選聘工作。要加強對聘用畢業生的培養和鍛煉,切實發揮他們的優勢和特長,推動科研項目順利開展。
(三)各高校要結合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和服務協議文本,確保聘用工作規范、嚴謹,確保資金管理科學、合理、安全。凡在聘用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發現,將終止相關單位聘用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的資格,相關畢業生戶口、檔案將轉回生源地。
附件:
1.北京地區高校聘用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考核表
2.北京地區高校聘用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登記表(聘用單位情況)
3.北京地區高校聘用畢業生參與科研項目研究登記表(畢業生情況)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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