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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非上海生源畢業生未落滬籍 就業協議仍有效
09年上海市非上海生源應屆高校畢業生仍可辦理本市戶籍或申領《上海市居住證》。昨天(16日),上海市教委等4部門對外發布《2009年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工作的通知》,強調“用人單位在與高校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不得在協議中規定畢業生如未能辦妥落戶手續則與其解除就業協議的內容”。《通知》指出,若發現畢業生或用人單位在辦理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辦本市戶籍或申領居住證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有關畢業生或用人單位的申報資格。若用人單位有不良用工記錄的,將取消該單位申報非上海生源畢業生進滬就業的資格。
非上海生源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申請辦理上海市戶籍的,一般為應屆畢業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國務院各部(委、辦、局)所屬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外語須獲得大學外語四級證書或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證書,以及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考試合格證書。錄用企業一般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達到人民幣100萬元(含)以上且在2008年3月1前注冊登記的各類企業。受理期限為2009年1月2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
非上海生源畢業生獲準辦理本市戶籍后,原則上應于2009年9月30日前辦理相關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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