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家鼓勵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新政策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的政策
1.各地區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住房保障、社會工作、文化體育及殘疾人服務、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2.各地區要結合推進農業科技創新、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等,引導更多高校畢業生投身現代農業。
3. 繼續統籌實施好大學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類基層服務項目,健全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機制。高校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就業的,實行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政策。
4.高校畢業生在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申報相應職稱時,可不參加職稱外語考試或放寬外語成績要求。
5.充分挖掘社會組織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潛力,對到省會及省會以下城市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所在地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協助辦理落戶手續,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二、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14號),為小型微型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推動小型微型企業在轉型升級過程中創造更多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
2.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3.科技型小型微型企業招收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財政貼息。
4.對小型微型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按規定開展崗前培訓的,要求各地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培訓費補貼標準。
三、 激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政策
1.2014年至2017年,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通過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扶持政策,提升創業能力,幫助和扶持更多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逐步提高高校畢業生創業比例。
2.各地要采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都能得到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工商登記、融資服務、稅收優惠、場地扶持等各項服務和政策優惠。
3.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創新創業教育,將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有關部門要研發適合高校畢業生特點的創業培訓課程,根據需求開展創業培訓,提升高校畢業生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
4.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為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做好人事代理、檔案保管、社會保險辦理和接續、職稱評定、權益保障等服務。
5.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和完善工商登記、場地支持、稅費減免等各項創業扶持政策。拓寬高校畢業生創辦企業出資方式,簡化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6.鼓勵各地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建設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和小企業創業基地,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經營場所支持。
7.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型企業,按規定落實好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8.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和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9.留學回國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現行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政策。
10.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探索和創新符合高校畢業生創業實際需求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本著風險可控和方便高校畢業生享受政策的原則,降低貸款門檻,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升貸款審批效率。通過進一步完善抵押、質押、聯保、保證和信用貸款等多種方式,多途徑為高校畢業生解決反擔保難問題,切實落實銀行貸款和財政貼息。
11.在電子商務網絡平臺開辦“網店”的高校畢業生,可享受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政策。
12.充分發揮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積極作用,推動改善創業環境。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群團組織、天使投資人等以多種方式向自主創業大學生提供資金支持,設立重點面向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天使投資和創業投資基金。對支持創業早期企業的投資,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創業投資企業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四、促進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
1.各地區要將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全部納入公共就業人才服務范圍,采取有效措施,力爭使每一名有就業意愿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半年內都能實現就業或參加到就業準備活動中。
2.有關部門、各高校要密切協作,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后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切實保證服務不斷線。教育部門要將有就業意愿的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實名信息及時提供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信息數據庫,全面實行實名制就業服務。
3.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和基層就業服務平臺要及時主動與實名登記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聯系,摸清就業需求,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教育部門和高校要加強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跟蹤服務,為有就業意愿的高校畢業生持續提供崗位信息和求職指導。
4.各地區要結合本地產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意愿及需求,擴大就業見習規模,提升就業見習質量,確保凡有見習需求的高校畢業生都能得到見習機會。要根據當地物價水平,適當提高見習人員見習期間基本生活補助標準。高校畢業生見習期間參加職業培訓的,按現行政策享受職業培訓補貼。
5.各地區要繼續推動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技能就業專項行動,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高校畢業生需求,創新職業培訓課程,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在高校畢業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適應高校畢業生特點的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國家級重點技工院校和培訓實力雄厚的職業培訓機構,要選擇一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培訓項目,及時向社會公布。
五、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的政策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各高校要根據高校畢業生特點和求職需求,創新服務方式,改進服務措施,提高服務質量,促進更多的高校畢業生通過市場實現就業。
2.加強網絡信息服務,建立健全全國公共就業信息服務平臺,加快招聘信息全國聯網,更多開展網絡招聘,為用人單位招聘和高校畢業生求職提供高效便捷的就業信息服務。
3.積極開展公共就業人才服務進校園活動,為高校畢業生送政策、送指導、送信息,特別是要讓高校畢業生知曉獲取就業政策和崗位信息的渠道。
4.精心組織民營企業招聘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月、就業服務周、部分大中城市聯合招聘高校畢業生專場活動和每季度的全國高校畢業生網絡招聘月等專項服務活動,搭建供需信息平臺,積極促進對接。
5.高校要加強就業指導課程和學科建設,積極聘請專家學者、企業人力資源經理、優秀校友擔任就業導師。
6.各地區、各高校要將零就業家庭、優撫對象家庭、農村貧困戶、城鄉低保家庭以及殘疾等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列為重點對象實施重點幫扶。
7.要在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將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求職補貼全部發放到位,求職補貼標準較低的要適當調高標準。
8.鼓勵各地結合本地實際將殘疾高校畢業生納入享受求職補貼對象范圍。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要帶頭招錄殘疾高校畢業生。
9.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現靈活就業的,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實名登記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最長不超過2年,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的政策
1.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采取措施,促進就業公平。用人單位招聘不得設置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歧視性條件,不得將院校作為限制性條件。省會及以下城市用人單位招聘應屆畢業生不得將戶籍作為限制性條件。
2.國有企業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除涉密等特殊崗位外,要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應屆高校畢業生信息要在政府網站公開發布,報名時間不少于7天;對擬聘人員應進行公示,明確監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厲打擊非法中介和虛假招聘,依法糾正性別、民族等就業歧視現象。加大對企業用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企業招用高校畢業生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不按時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4.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消除高校畢業生在不同地區、不同類型單位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省會及以下城市要放開對吸收高校畢業生落戶的限制,簡化有關手續,應屆畢業生憑《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勞動(聘用)合同辦理落戶手續;非應屆畢業生憑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辦理落戶手續。
5.高校畢業生到小型微型企業就業、自主創業的,其檔案可由當地市、縣一級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保管。辦理高校畢業生檔案轉遞手續,轉正定級表、調整改派手續不再作為接收審核檔案的必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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