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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三年以上國家代償學費
7月17日,記者從自治區教育廳獲悉,為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款負擔,畢業后自愿到基層工作的自治區直屬高校畢業生,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和在校期間發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國家實行代償。據悉,這是廣西首次將學費納入國家代償范疇。
近日,自治區教育廳、財政廳聯合下發了《廣西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辦法》規定,從今年起,自治區直屬普通高等學校(含民辦學校、獨立學院)中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第二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應屆畢業生,自愿到廣西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學費和在校期間發生的國家助學貸款由國家實行代償。
據了解,前幾年為了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艱苦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還款負擔,我區就開始實行高校畢業生自愿到艱苦地區基層單位服務滿3年以上的,自治區財政代該畢業生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而今年在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基礎上,還可以代替償還學費。
《辦法》規定,每個高校畢業生每學年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自治區將采取分年度代償的辦法,學生畢業后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辦法》還規定,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外(但不能離開《辦法》規定的艱苦地區縣域范圍的工作崗位),對于未滿3年服務期,提前離開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及時向辦理代償的原高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對于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改由其本人重新與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簽訂新的還款計劃書,自行負責償還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
■新聞鏈接
《辦法》中的基層單位
(一)艱苦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鄉(鎮)政府機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等;
(二)工作現場地處艱苦地區縣以下的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
《辦法》中的艱苦邊遠地區
樂業縣、德保縣、那坡縣、凌云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龍州縣、平果縣、大化瑤族自治縣、馬山縣、田林縣、忻城縣、隆安縣、田東縣、融水苗族自治縣、南丹縣、三江侗族自治縣、金秀瑤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東蘭縣、西林縣、天等縣、都安瑤族自治縣、隆林各族自治縣、天峨縣、龍勝各族自治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靖西縣、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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